切包皮致阳痿从该案看医疗纠纷中举证责任的分配

2008-08-18 17:42:50    来源:  作者:

  范某诉医院,虽然以撤诉而终结,但留给我们一些值得思考的问题。

  范某与金某原系夫妻,离婚后未办理复婚手续便在一起同居生活,金某到被告处治疗时,双方未办理复婚手续。在金某诉讼过程中,两人才办理复婚手续,其时虽是合法夫妻,但其行为具有欺诈性,且损害了第三人的利益,可认定其行为的无效。但是如果二原告一直是合法夫妻,范某的请求是否应当保护呢?

  我国是成文法国家,对公民人身权利的保护,具有法定性。作为医疗损害赔偿纠纷,在现行法律中,仅在举证责任的分配上和承担责任的原则上有一定特殊性,而就其构成侵权的要件上来说,仍然需要符合一般人身损害赔偿的四大构成要件,即:侵权主体、侵权行为、损害结果、因果关系。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疾者生活补助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作为一般人身损害的后果,指的是因侵权行为所直接造成的损害结果,并不包括间接损害。本案中原告金某得到了赔偿,这种民事赔偿的救济方式,本身就具有使受损害者对其所受到的损害得到最大限度的恢复的功能,同时在一定程度上也意味着使夫妻另一方得到了救济。如果通过赔偿不能恢复其性的功能,但由于夫妻关系,既是法律上的人身关系,又是以爱情作为基础的夫妻关系,作为夫妻的一方完全有权利选择与另一方继续共同生活,或是解除婚姻关系。如果选择了共同生活,便意味着对自己本应享有的权利的放弃。当然,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出现受害者不能恢复性功能的情况下,可采取对患者的精神抚慰费适当提高的办法,一方面是对患者的补偿,另一方面也是变通地对与其共同生活的另一方的抚慰,从而充分保护了患者的利益,对进一步维护家庭的稳定具有积极的意义。

  总之,对人身权利的保护是一个不断拓展和深化的过程,它将随着一个国家民主法治的进程,社会的文明进步而得到更充分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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