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经询问,由于营业员武丽娜疏忽,先在系统中报损,质量负责人邵旭霞审核后,营业员武丽娜后来实际销毁操作时未与系统报损数据核实,将销售货架上该批次阿卡波糖片漏掉一盒未销毁,造成店内货架实际还存放一盒过期的阿卡波糖片,存在潜在销售风险,所以当事人不具有免除行政处罚的法定情节。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属于经营劣药的违法行为,货值金额26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当事人天水同康源医药有限公司二十九分店《营业执照》、《药品经营许可证》、法定代表人侯亚红和质量负责人邵旭霞身份证复印件各1页,证明当事人经营主体、法定代表人的身份;
证据二:现场检查笔录1份、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经营劣药的违法事实;
证据三:在经营场所拍摄在合格区发现的过期的药品照片2张、计算机系统提取的照片3张、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文书编号((天秦)市监强〔2025〕35号)、扣押财物清单1份,证明当事人经营劣药的物证,货值金额26元;
证据四:当事人天水同康源医药有限公司二十九分店提供的该批次药品的购进票据、验收记录。证明当事人销售劣药来源及管理等情况。
(当事人陈述、申辩情况,当事人陈述、申辩的采纳情况及理由;行政处罚告知、行政处罚听证告知情况,以及复核、听证过程及意见)我局于2025年8月11日向当事人直接送达天水市秦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天秦市监罚告字〔2025〕40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当事人陈述、申辩及听证等享有的权利,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依法作出陈述、申辩,未要求举行听证,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行政处罚的内容和依据)鉴于涉案财物较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规定,参照《甘肃省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三)涉案财物或者违法所得较少的”;《甘肃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第六条第三款:“减轻行政处罚是指适用法定行政处罚最低限度以下的处罚种类或处罚幅度。包括在违法行为应当受到的一种或者几种处罚种类之外选择更轻的处罚种类,或者在应当并处时不并处,也包括在法定最低罚款限值以下确定罚款数额。”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减轻行政处罚。
请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银行,地址:,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日内向人民政府或者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内依法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天水市秦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印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