娄底市医疗保障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娄医保罚决字〔2025〕第6号
当事人(姓名或名称):娄底市众一药房有限责任公司九亿店店
主体资格证件名称及号码:91431300553013688W
住所或地址:娄底市娄星区长青中街35号东起1—5门面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贺智斌
2023年市本级医保定点零售药店医保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检查组于2023年11月13日-11月15日对娄底市众一药房有限责任公司九亿店 2021年5月1日至2023年9月30日期间医保基金情况开展了检查,发现你药店存在将特门患者超审核病种范围药物纳入医保结算的行为。
2025年3月25日,经局领导批准,对你药店予以立案调查。
经依法依规依程序立案调查,你药店存在以下事实:
特门患者超审核病种范围药物纳入医保结算的行为,造成医保基金损失19138.19元。
你药店未执行《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属于违法行为。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执法人员执法证复印件;2.娄底市众一药房有限责任公司九亿店的《药品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药店法人委托书、委托人、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3.《娄底市医疗保障局现场检查通知书》、娄底市医疗保障局证据清单、糖尿病、高血压、帕金森患者违规明细表、抗生素违规使用明细表、星沙至名互联网医院处方笺、诊断证明书、住院病人疾病诊断书、出院记录、电子处方服务协议等书证资料共124页、《娄底市医疗保障局检查笔录》。
你药店配合调查,积极整改,主动退回了违规费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湖南省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办法》第八条第五项规定,按照罚过相当原则,适用从轻处罚。
综上,你药店行为违反《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鉴于你药店配合调查、积极整改,依据《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六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湖南省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办法》第八条第五项的相关规定,现责令你药店改正上述违法行为,退回损失医保基金19138.19元,并对你药店作出如下处罚决定:对将特门患者超审核病种范围药物纳入医保结算造成的医保基金损失金额19138.19元处1倍罚款,即处以罚款19138.19元。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请将退回的医保基金缴到:
收款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娄底市新星支行
户名:娄底市医疗保障局(基本医疗收入户)
账号:94300101000317108700002
将罚款缴到:
收款银行:农业银行娄底春园支行
户名:娄底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账号:18580901040004548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经催告后仍不履行的,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娄底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双峰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娄底市医疗保障局 2025年5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