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齐哈尔市万利达药店违规购进药品被罚10万

2025-05-05 14:25:44    来源:齐齐哈尔市监局  作者:
行政相对人名称:齐齐哈尔市万利达药店有限公司
行政相对人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202749652182W
法定代表人:杨杰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齐龙市监处罚〔2025〕21号
违法行为类型:未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的行为
违法事实:经查,当事人于2021年12月至2022年6月期间在微信昵称“@灰胖子”处购进无随货同行单及相关资质的药品,由于当事人未将上述药品录入并使用计算机购销存系统,无法确定所购进的药品种类,数量,及货值金额等,同时参考拜泉县公检法联席会议决定内容,“认为该案无法确认回流药价值,且无实物,不以犯罪处理。”除已被拜泉县公安局扣押的药品外,其余不计入违法所得。根据拜泉县公安局提供的材料,拜泉县公安局对齐齐哈尔市万利达药店有限公司扣押的药品共计31种;数量64盒,当事人无法提供随货同行单等相关资质,经拜泉县发展和改革局出具的拜发认(刑)字[2023]85号价格认定结论书,被扣押的药品总价值为2074元。2025年2月7日法定代表人杨杰到我局接受询问调查并对拜泉县公安局移送的相关材料予以确认。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9修订)》第一百二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或者医疗机构未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购进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购进药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的罚款,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货值金额不足五万元的,按五万元计算。;《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修订)》第五条第二款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处罚类别: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处罚内容:1、没收涉案药品31种,共计64盒; 2、没收违法所得2074元; 3、罚款100000元。
罚款金额(万元):10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0.2074
处罚决定日期:2025-04-25
处罚有效期:2099-12-31
公示截止期:2028-04-25
处罚机关:齐齐哈尔市龙沙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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