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压收取红包半公开化,吃回扣集体化趋势

2010-07-24 23:22:33    来源:  作者:

  要让医疗红包变成“炸药包”

  辽宁省卫生厅昨天召开专项工作会议,省纪委驻卫生厅纪检组组长贴善成在会上透露,医疗工作人员收受回扣,拿红包已经成为潜规则,而且形式多样,方式更加隐蔽。

  会议透露的相关细节令人忧虑:吃回扣,已从各医院的负责人、重点科室负责人向临床一线的医生扩散,有些单位的科室甚至集体受贿,个别医务人员为了获得回扣、提成,滥用某些药品和高值耗材,形成过度医疗,甚至造成医疗事故。而拿红包,“依然比较普遍,尤其是手术科室,已经到了半公开程度”。潜规则有扩散趋势,公众的意见很大。

  这些来自权威部门的认定,符合社会的普遍认知。国内近期的一项调查显示,九成受访者觉得在家人患重病需要手术或住院时,应该给医生送红包;而前期央视曝光的天价药品,出厂价仅15.5元的芦笋片,到病人手中卖出213元天价。

  近年来,面对收取红包“半公开化”,吃回扣“集体化”的趋势,公众一再退让。以红包为例,一是很多病患觉得无力改变还不如接受,只要能达到目的就行;二是越来越多的医生也不再觉得拿红包是个道德问题,只要给人办事就对得起良心。这种不断的“你进我退”,其实是重新修订了整个社会的道德标准,造成了道德底线的严重下滑。

  当然,任何一项改革都不是孤立的。整治医疗行业 “吃拿”之风,最终还要依赖于新医改的深化调整,将公立医院的“以药养医”扎扎实实转变为“以技养医”。但是,这并不代表现阶段政府职能部门只能无所作为。官方披露事实、表态强调的重要意义,是直指近年来的“红包有理论”、“医院弱势论”。这些说法初期看似有一定道理,但随着潜规则的明显泛滥,不仅无法解释一些医疗科室的集体受贿,更不能解释过度医疗这种近乎“谋财害命”的违法行为。

  吃回扣拿红包,是医疗行业不正之风的一对孪生兄弟。收取红包,对民众的直接情感冲击大,而吃回扣的伤害更大。“药价虚高”有千根线,都是由吃回扣一根针穿起来的,名目繁多的各种商业贿赂最终都要由病人买单。事实上,多年来,各级主管部门不仅有数不胜数的红头文件进行纪律约束,还有现成的法律进行硬约束。不知道是何种原因,从全国范围看,有关行政机构较少使用法律手段对回扣之风进行硬约束。

  现在,辽宁有意建立联动机制,合理治理医疗行业的这些问题。纪检监察、检察、公安、工商、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都将纳入联动系统,以狠刹行贿受贿之风。我们希望,这种联动最终可以形成以法律手段为主导的硬约束。若想真正治理医疗行业的不正之风,还不妨考虑收受一次回扣便终止医师执业资格这样的“杀手锏”。要让药疗红包变成“炸药包”,关键还是要看政府主管部门能否积极行动起来,切实查处行业不正之风,打击违法犯罪,造福大众。

  新闻链接:处理收受回扣的医生岂能挠痒痒

  自宁波市第一医院惊曝“回扣门”以来,五天过去了,经宁波市卫生局调查认定,网帖所曝属实,并且给出了处理意见:院方会同市卫生局监察部门对清单中用药量最多的医生进行了诫勉谈话和廉政教育。医院党委书记陈晓敏说,医院对使用氨曲南量较多的医生下发了“廉政告知书”,限定时间要求有关人员如实说清情况。(5月30日《京华时报》)

  尚不知这一处理意见是初步还是最终结果,如属于后者,那显然轻了。相比对药品经销单位海南斯达的处理意见:一、取消与海南斯达0.5克氨曲南的购销合同;二、宁波全市所有医疗机构停止采购、使用海南斯达0.5克氨曲南;三、通过调查取证,认为这是海南斯达在销售过程中的一起不良行为,上报浙江省卫生厅,似有内外之别,轻重失度。我相信,公众对这样的处理结果不见得会满意。

  回扣似同贿赂,均有行贿和受贿两方,在查实案情以后,纪检部门都会按照刑法或有关规定对双方作出处理,而且实际操作中往往偏重于对受贿方的惩罚。如前不久《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十条规定:非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或者在经济往来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数额在五千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这一规定显然是旨在加大对受贿方的惩处力度。

  那么,此规定是否适用收受回扣的医生呢?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有关负责人说,发生在这些领域内的商业贿赂犯罪情况比较复杂,特别是相关责任人员的主体身份,理论上和实践中均存在不同认识。针对这些情况,司法解释区分不同情形,分别作出规定:医疗机构中的医务人员,利用开处方的职务便利,以各种名义非法收受药品、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等医药产品销售方财物,为医药产品销售方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认定是商业贿赂犯罪,可以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定罪处罚。(08年11月25日《人民日报》) 从报道中可知,此次第一医院肝胆胰外科住院部有11位医生的名字出现在清单中,其中7位使用量较高的医生被注明了回扣金额,最高的一位总计开出372支,回扣2420元。这个数额不到5000元的立案追诉标准,但不能排除这些医生没有收受其他药品的回扣。既然一种药品就能收受这么多回扣,而且还只是某一个月的用量,如果加上其他药品的回扣和另外几个月、几年的回扣金额,很可能就会达到甚至超过5000元的立案追诉标准。如此,上述处理意见显然难以服众。

  “人前开单诊病,人后按单拿钱”,医生用手上的“处方权”牟利,收受回扣,而患者被迫承担不必要的高昂药费,人们对于这种现象早已深恶痛绝。有鉴于此,我们不指望来自卫生部门和医院的内部处理会严肃到何等程度,会真的按照两高的规定,对涉案医生进行立案追诉,但我们至少要求卫生部门和医院对涉案医生在作出诫勉谈话的同时,还要责令他们交代清楚这些年所有的收受回扣的经过及金额,并上交所有的回扣费,同时对他们进行相应的经济和行政处罚。这一要求不过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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