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巡查工作管理办法(试行)

2023-12-22 14:25:42    来源:国家卫健委  作者:

第九条  省级及以下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组建医院巡查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并具体实施辖区内医院〔国家卫生健康委属(管)医院、国家中医药局直属(管)医院除外〕巡查工作。医院巡查工作领导小组要明确日常办事机构,具体负责:

(一)研究制定相关工作制度、程序、纪律等。

(二)组建和管理本级巡查员专家库,开展巡查专家培训、考核、监督等工作。

(三)组建巡查组,由巡查组承担医院巡查工作任务。

(四)对巡查结果运用、巡查过程中发现的重大问题或重要线索以及巡查工作人员违纪处理等提出建议。

第三章  巡查内容

第十条  重点巡查医院贯彻落实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特别是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和指示批示精神,执行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全面加强党的领导和党的建设,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落实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落实党管干部、党管人才原则,落实中央有关部门、国家和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加强医院党建工作有关政策文件、重点工作等方面的情况,内容包括:

(一)充分发挥公立医院党委的领导作用,全面落实党委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

(二)切实加强领导班子与干部人才队伍建设;

(三)着力提升基层党组织建设工作水平;

(四)抓好思想政治工作和文化、精神文明建设;

(五)推进党委主体责任、纪委监督责任,党委书记“第一责任人”责任和班子成员“一岗双责”统一联动、合力运行的责任落实机制,加强党风廉政建设与廉洁风险防控;

(六)其他重要相关内容。

第十一条  重点巡查医院加强行业作风建设有关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国家和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推动行风建设有关政策、重点工作落实情况,医院行风工作组织架构、机制运行、管理制度、人员配备等情况,开展行风建设有关法律法规培训与廉政、警示教育情况,医院加强公益性保障有关情况等,以及其他重要相关内容。

第十二条  重点巡查医院管理工作有关法律法规落实情况,现代医院管理制度与医院高质量发展等相关国家和省份政策措施落实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完善“医教研管”等现代医院管理制度,建立健全举办、监管、经营等治理体系,医院发展方式、运行模式、资源配置实现“三个转变、三个提高”高质量发展情况,公立医院全面预算管理制度执行情况和内部价格行为管理、经济运行风险管理等,以及其他重要相关内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重点巡查财务资产人员管理、医保政策执行、执业与诊疗规范、医疗质量安全、机构绩效考核、安全生产责任落实等政策要求的贯彻落实情况。

第四章  巡查实施

第十三条  医院巡查周期一般为4年。

第十四条  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有计划、分步骤地开展巡查工作,巡查周期内每年年初提出工作计划,确定巡查对象、时间安排等。

三级综合医院、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少数民族医医院巡查时间原则上不少于7天,三级专科医院、妇幼保健院和二级医院巡查时间原则上不少于5天。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巡查工作由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统筹安排,并由地级市(含设区的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组织实施,可在每个巡查周期内抽取一定比例的医疗机构开展巡查,巡查时间原则上不少于1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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