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对甘露聚糖肽口服溶液(基英肽)等违法药品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2008-06-03 14:08:47    来源:  作者:
    为加强药品广告的监督管理,严厉打击违法发布药品广告行为,确保药品广告的真实性和合法性,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根据《药品广告审查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我局决定对在省内发布任意扩大产品适应症范围,绝对化夸大疗效,严重欺骗和误导消费者的甘露聚糖肽口服溶液(基英肽)(陕西省科学院制药厂)、妇科再造丸(贵阳德昌祥药业有限公司)、复方青蒿喷雾剂(昆明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三个严重违法广告品种,采取以下行政强制措施:
 
    一、暂停上述三种药品在湖北省行政辖区内的销售;
 
    二、由湖北省药品检验所负责上述三种药品的抽验;
 
    三、责令违法发布药品广告的企业在原广告发布媒体相同版面(文字药品广告)或相同时段(声音、电视药品广告)按照省局《关于对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违法药品广告更正启事有关要求的通知》(鄂食药监函[2007]404号)及《关于对严重违法广告药品实施行政强制措施补充规定的通知》(鄂食药监函[2008]134号)要求发布更正启事以消除影响,发布更正启事次数不得少于2次;
 
    四、违法发布药品广告的企业按要求发布更正启事后,应向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提交解除行政强制措施的申请、发布更正启事的媒体原件(电视、广播广告提供光盘)及相关证明材料。
 
    二00八年五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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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发表于 2009-10-11 18:24:44
为加强药品广告的监督管理,严厉打击违法发布药品广告行为,确保药品广告的真实性和合法性,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根据《药品广告审查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我局决定对在省内发布任意扩大产品适应症范围,绝对化夸大疗效,严重欺骗和误导消费者的甘露聚糖肽口服溶液(基英肽)(陕西省科学院制药厂)、妇科再造丸(贵阳德昌祥药业有限公司)、复方青蒿喷雾剂(昆明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三个严重违法广告品种,采取以下行政强制措施:

一、暂停上述三种药品在湖北省行政辖区内的销售;

二、由湖北省药品检验所负责上述三种药品的抽验;

三、责令违法发布药品广告的企业在原广告发布媒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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