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发改委关于制定部分西药最高零售价格的通知 赣发改商价字[2009]2283号

2009-12-22 14:08:07    来源:  作者:

赣发改商价字[2009]2283号

各设区市发改委、物价局:

  根据国家有关价格政策规定,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我委制定了部分西药最高零售价格(详见附表),现印发给你们,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此次制定的最高零售价格中,处方药定价权属国家发改委,但国家尚未定价或只制定了代表品价格的,我委按国家发改委有关规定,制定临时最高零售价格。

  二、省增补品种为最高零售价格。未注明企业名称的为GMP标准的最高零售价格。

  三、各医疗机构在招标采购附表中药品时,中标后零售价格高于本通知规定价格的,按本通知规定的价格执行;低于本通知规定价格的,按中标零售价格执行。

四、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有关药品实际购销价格变化情况的调查,对实际零售价格与规定的最高零售价格相差较大的要及时报告,以便我委及时降低相应药品的最高零售价格。同时要加强价格监督检查工作,对不执行本通知有关规定的,要依法严肃查处。

     本通知自2009年12月22日起执行。

附表:部分西药最高零售价格表
temp_10012714097292.xls

二○○九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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