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鉴白健康管理有限公司虚假宣传案

2021-02-27 14:31:04    来源:  作者:上海市药监局
上海市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沪市监黄处〔2021〕012020000704号》中,涉及到上海鉴白健康管理有限公司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等案。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沪市监黄处〔2021〕012020000704号
案件名称:关于上海鉴白健康管理有限公司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等案
违法行为类型:进口或者销售未经批准或者检验的进口化妆品;利用广告对商品或服务作虚假宣传,欺骗和误导消费者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上海鉴白健康管理有限公司
被处罚人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组织机构代码):91310101MA1FP4E76P
法定代表人姓名:陈丽
主要违法事实:当事人于2020年4月3日将包含文字内容“iSKIN皮肤管理比同龄人年轻5-10岁的秘密”的广告易拉宝放置在经营场所对外宣传。当事人承认该广告语内容无任何科学依据,无法出具相关参考依据。该广告易拉宝由当事人委托他人设计制作,总价人民币2580元。2020年7月2日,当事人将上述广告易拉宝撤下不再使用。当事人于2020年5月29日,经他人上门推销以单价人民币300元的价格购2盒“MEDI-PEEL”面膜;以单价人民币280元的价格购1盒“CKP”面膜;以单价人民币280元购入2瓶“PORE CLEAR X”精华;以单价人民币150元购入1袋“VIOLET”面膜;以单价人民币680元购入1瓶“CIVASAN”精华。上述产品购入金额合计为人民币2270元,当事人无法提供上述化妆品的检验检疫证明。2020年5月29日至7月2日期间,当事人使用上述进口化妆品从事美容服务:使用“MEDI-PEEL”面膜进行3次补水项目,共收入人民币564元;使用“CKP”面膜进行5次眼部项目,共收入人民币890元;使用“PORE CLEAR X”精华、“VIOLET”面膜进行6次面膜清洁项目,共收入人民币1308元;使用“CIVASAN”精华进行3次深层补水项目,共收入人民币954元。扣除美容项目其他成本支出,当事人利用上述化妆品的违法所得共计人民币2866元。2020年7月2日,当事人将剩余未使用完毕的“MEDI-PEEL”面膜2袋、“CKP”面膜1袋、“PORE CLEAR X”精华2瓶、“VIOLET”面膜1袋、“CIVASAN”精华1盒封存于物业仓库未再使用。
行政处罚依据:《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三十七条。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携带《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将罚款人民币一万陆仟叁佰叁拾捌元和违法所得人民币贰仟捌佰陆拾陆元交至本市各大国内商业银行的具体代收机构。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全称):上海市黄浦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出处罚的决定日期:2021年0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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