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欧格斯科技医用超声雾化器不合格案

2020-12-08 10:50:18    来源:  作者:广东省药监局
广东省药监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公开表《粤药监械罚〔2020〕2019号》中,广东欧格斯科技有限公司医用超声雾化器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要求遭处罚。

行政相对人名称:广东欧格斯科技有限公司
行政相对人类别:法人
行政相对人代码_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0942166371
法定代表人:王超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粤药监械罚〔2020〕2019号
违法行为类型:产品不合格
违法事实:当事人生产的医用超声雾化器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要求。
处罚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第(一)款
处罚类别:行政处罚
处罚内容:1.责令改正;2.罚款
罚款金额(万元):2.1
处罚决定日期:2020/11/16
处罚有效期:2021/11/16
处罚机关: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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