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晊瑞电子科技民用卫生口罩不合格案

2020-11-29 14:35:08    来源:  作者:天津市监局
天津市西青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津青市监执四罚字〔2020〕30号》中,涉及到天津晊瑞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案。

2020年4月24日天纺标检测认证股份有限公司对当事人在其公司内生产“民用卫生口罩”进行抽样检验,《检验报告》(TTTS-CC20015-013)显示:细菌过滤效率70.0,低于标准值“≥95”;颗粒物过滤效率(非油性)未预处理:41.2,低于标准值“≥90”。检验结论“样本质量特性判定:经检验,颗粒物过滤效率(非油性)、细菌过滤效率不符合T/CNTAC55-2020 T/CNITA09104-2020标准要求,判定样本所检项目质量特性不合格。”“检验结果综合判定:经检验,抽取样本所检项目质量特性不合格,检验结果判定,该抽查批次所检项目不合格。”当事人于2020年5月26日收到《检验报告》(TTTS-CC20015-013),表示认可该检验结果,不申请复检。当事人生产上述口罩所使用的无纺布、松紧绳、鼻梁条均购自东莞市宏锋发纺织有限公司,其中白色无纺布购买274.8公斤,价格5032.96元;蓝色无纺布购买528.3公斤,价格10262.23元;松紧绳购买500.8公斤,鼻梁条购买310公斤,合计价格81385.2元。包装盒委托天津世捷包装有限公司印制30000个,价格19500元。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存在主观故意,不符合《产品质量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第(三)项“产品质量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三)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的规定,违反了《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生产者生产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规定,构成了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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