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德®金芦荟痘胶膏抽检不合格

2020-10-31 15:46:44    来源:  作者:四川省药监局
四川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化妆品及假冒产品的通告(2020年第2期)中,一批标称生产企业为广州广德堂药业有限公司的新德®金芦荟痘胶膏抽检不合格。

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已要求相关市(州)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处置。以下是不合格化妆品的具体抽检信息:

序号:2
抽样编号:SJD19050039
样品名称:新德®金芦荟痘胶膏
标称生产企业名称:广州广德堂药业有限公司
标称生产企业地址:广州市白云区均禾新石路268号A栋首层、二层、三层302室、B栋首层、二层
包装规格:15g/支
批号生产日期/限期使用日期:批号:20171202/生产日期:20171202/限用使用日期:20201201
标称生产许可证号:粤妆20161329
被采样单位名称:四川华太药业有限公司合江县商业街店
被采样单位地址:四川省泸州市合江县合江镇商业路326号
抽样单位:泸州市食品药品检验所
检验机构:四川省食品药品检验检测院
不合格项目:抽验项目:咪康唑;限值:不得检出
检验结论:<0.25μg/g(定量限)
手机:   汉字数
wx-7effe89c发表于 2021-01-07 15:36:30
广东省药监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公开表(余仁生药业(广州)有限公司)中,余仁生药业(广州)有限公司生产不符合国家《化妆品卫生标准》规定的化妆品新德�金芦荟痘胶膏遭处罚。

行政相对人名称:余仁生药业(广州)有限公司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粤药监妆罚〔2020〕2041号
违法行为类型:生产不符合国家《化妆品卫生标准》规定化妆品
违法事实:当事人于2019年2月生产的“新德�金芦荟痘胶膏”(样品批号:20190222C01)经检验,被检出三氯生,不符合《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2015年版)规定。
处罚依据:《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二十七条
处罚类别:没收非法财物;罚款。
处罚内容:1.没收违法所得14995元;2.并处违法所得4倍的罚款人民币59980元。
罚款金额(元):59980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元):没收违法所得14995元。
处罚决定日期:2020年12月2日
处罚有效期:1年
处罚机关: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查看全部评论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