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片仔癀宏仁医药销售劣药马来酸氨氯地平片案

2020-10-06 13:31:24    来源:  作者:福建省药监局
福建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闽药监厦稽办〔2020〕3-020号》中,厦门片仔癀宏仁医药有限公司销售劣药马来酸氨氯地平片遭处罚。

序号:1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闽药监厦稽办〔2020〕3-020号
案件名称:销售马来酸氨氯地平片案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厦门片仔癀宏仁医药有限公司
违法企业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0M0000HY036
法定代表人姓名:林绍碧
主要违法事实:陕西超群制药有限公司生产的批号181201马来酸氨氯地平片经监督抽检,有关物质项不符合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5年修正)第四十九条第三款第六项规定,应按劣药论处。当事人于2019年1月15日,向该企业购进该批次药品并实际售出19824盒,售价与进价的差价为14016.9元。经调查,当事人按规定要求进行药品采购、销售,履行了药品购进验收和资质审核义务,未发现当事人存在主观故意或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的规定,应没收销售该批次药品进销差价,但可以免除其他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当事人销售该批次药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5年修正)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5年修正)第七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没收进销差价14016.9元。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应自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至厦门药品稽查办公室开具行政罚没收据,凭收据至中国建设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的任一网点缴纳罚没款,并将缴纳凭证送交厦门药品稽查办公室。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我办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做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福建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厦门药品稽查办公室,2020年9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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