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慈皓堂中医门诊部使用未注册医疗器械案

2020-08-07 15:47:03    来源:  作者:上海市药监局

上海市药监局行政处罚案件《沪市监徐处〔2019〕042019002246号》中,涉及到上海慈皓堂中医门诊部有限公司涉嫌使用未依法注册的医疗器械案。

具体信息如下: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沪市监徐处〔2019〕042019002246号
案件名称:关于上海慈皓堂中医门诊部有限公司涉嫌使用未依法注册的医疗器械案
违法行为类型:经营、使用未依法注册、无合格证明文件以及过期、失效、淘汰的医疗器械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上海慈皓堂中医门诊部有限公司
被处罚人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组织机构代码):91310104596451370U
法定代表人姓名:马骏
主要违法事实:当事人员工于2019年3月广州美博会上购买了未依法注册的医疗器械,标识为“VCOL”的产品14包,“MiNERVA”4包,“MEDIS lift”产品7包,“Vyoung”5包,共计30包,并给上述产品统一定价为1000元/包。2019年4月给1位顾客面部、腹部植入了2包Vyoung产品,合计收取费用2000元。至案发,尚有未使用完产品“VCOL”14包、“MiNERVA”4包、“MEDIS lift”7包、“Vyoung”3包。
处罚种类和方式:罚款240000元。
行政处罚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第三项,《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第二项,《医疗器械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二项。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使用未依法注册的医疗器械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条规定,构成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的行为,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使用的医疗器械“VCOL”14包,“MiNERVA”4包,“MEDIS lift”7包,“Vyoung”3包,共计28包;2、处货值金额捌倍罚款计人民币贰拾肆万元整。现要求当事人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携带本决定书将罚没款人民币贰拾肆万元交至本市工商银行或者建设银行的具体代收机构。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我局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全称):上海市徐汇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出处罚的决定日期:2019年1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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