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大学孙逸仙纪念医院生产销售劣药碳酸氢钠滴耳液遭查处

2020-08-03 13:41:02    来源:  作者:广东省药监局

广东省药监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公开表粤药监药罚〔2020〕2007号》 中,涉及到中山大学孙逸仙纪念医院生产销售劣药碳酸氢钠滴耳液。

具体信息如下:

行政相对人名称:中山大学孙逸仙纪念医院
行政相对人类别: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行政相对人代码_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100000455416037C
法定代表人:宋尔卫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粤药监药罚〔2020〕2007号
违法行为类型:生产销售劣药
违法事实:2020年1月10日,我办执法人员前往中山大学孙逸仙纪念医院送达广州市药品检验所《药品检验报告》(报告编号:2019CHZ0827)中涉及碳酸氢钠滴耳液(20190925)经检验不合格。经初步调查,当事人于2019年9月25日生产碳酸氢钠滴耳液(20190925),共300支,经广州市药品检验所抽样进行检验不符合规定。当事人生产的碳酸氢钠滴耳液(20190925)其中60支被广州市越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进行抽样,其余产品于2019年9月25日至11月30日发放给本医院各药房共240支,每支价格为3.37元,共计808.80元,即违法所得808.80元。被抽样的60支滴耳液共计202.20元,即货值金额共计1011元。当事人生产销售的碳酸氢钠滴耳液符合《药品管理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六项“其他不符合药品标准规定的”的情形,应按劣药论处,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药品管理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生产销售劣药。
处罚依据:《药品管理法》(2015修正)第七十四条
处罚类别: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生产销售药品货值金额二倍的罚款
处罚内容:1、没收违法所得808.80元,2、处违法生产销售药品货值金额二倍的罚款2022元。合计罚没款2830.80元。
罚款金额(元):2022
处罚决定日期:2020/6/17
处罚机关: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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