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仁泽药业生产销售劣药银黄口服液案

2020-07-23 15:39:04    来源:  作者:内蒙古药品监督管理局

内蒙古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20191204》中,涉及到内蒙古仁泽药业有限公司未按照《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生产药品及生产、销售劣药“银黄口服液”。

具体信息如下:

序号:1
行政处罚决定书 文号:(内)药监药罚〔2019〕11号
案件名称:内蒙古仁泽药业有限公司未按照《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生产药品及生产、销售劣药“银黄口服液”案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内蒙古仁泽药业有限公司
违法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9007761271990
法定代表人姓名:于逢洪
主要违法事实:内蒙古仁泽药业有限公司未按照《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生产药品及生产、销售劣药批号为20190601的“银黄口服液”。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八条、七十四条的规定处以1.警告、责令限期改正;2.没收批号为20190601的“银黄口服液”并处罚款。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做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内蒙古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9年1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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