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改委起草《改革药品和医疗服务价格形成机制的意见》

2009-06-19 11:50:54    来源:  作者:

  首次明确流通差价率要按补偿物流配送成本来核定,进入基本药物目录的药品统一降价15%的说法不准确

  今后,除了医保药品和一些特殊药品(如疫苗)之外,纳入政府重点管理的还将包括基本药物目录药品。同时,国家发改委还将加大对高价药的监控,适时促其降价。

  而且,单独定价药品与统一定价药品之间的价差将逐步缩小。

  《医药经济报》记者近日从国家发改委价格司获悉,发改委已起草了《改革药品和医疗服务价格形成机制的意见》(下称《意见》),其核心思路已经确定下来,并已完成多次内部征求意见,目前正处于发布前的最后修订中。

  据悉,《意见》将作为新医改方案21个配套文件之一发布,但具体时间尚未确定。

  降低流通环节加价水平,医院药品差别加价

  记者了解到,《意见》调整了中央和地方价格管理权限。地方除了制定基本医疗保险用药中的非处方药、地方增补的品种和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制剂价格外,还增加了基本药物目录中的中药饮片定价权限。

  据悉,这将是继2005年7月后又一次较大范围的调整。目前,由国家定价的药品数量有2400种,其中包括医保目录西药处方药1018种,中成药处方药532种,血液制品、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等特殊药品300多种。

  对于外界关注度较高的纳入基本药物目录的药品如何定价的问题,目前也有了初步思路。在基本药物目录正式公布以后,发改委将核定并尽快公布基本药物的零售指导价。据透露,该零售指导价将按照通用名称来制定。

  此前,业界广为流传着“进入基本药物目录将实行统一幅度降价,降价幅度可能达到15%”的说法。对此,发改委价格司一官员表示,这一说法并不准确,“一部分药品肯定是要降价,但也有提价的品种”。

  而对于流通环节的差价率,《意见》首次明确了将要按照补偿物流配送成本来核定。“在流通环节进行药品差价率控制,逐步降低流通环节加价水平,促进流通领域兼并重组,减少流通环节,基本药物的流通加价则是含有配送费用部分的加价。”上述发改委价格司人士透露。

  在零售环节,《意见》则要改革医院药品加成政策,逐步降低医院的药品加价率,在不突破现有15%加价率的前提下实行差别加价政策,即医院按照药品购进价格来进行差别加价,进价高的药品加价率低一些,进价低的药品加价率可以从高。而在基层医疗机构,则实施零差率,即药品平进平出,不加价。

  “实施差别加价是为了让医院从药品差价中获取的收入少一些,减少对药品差价的依赖。”上述发改委价格司人士告诉记者。

  据透露,这次医药价格管理机制改革还将在完善医疗服务价格管理、试行按病种收费、实行医疗服务“一日费用明细清单”等方面进行改革。

  单独定价药与统一定价药的价差将逐步缩小

  此前,发改委下发了《关于开展药品成本价格调查的通知》,要求各省市组织医药企业和医疗机构填报药品成本和价格调查表,调查范围为所有列入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的药品。

  上述发改委价格司官员坦言:“目前国家开展药品成本调查审核的方法还不完善。一些不合理费用难以从现有定价中剔除。”该官员指出,对于同一药品,不同规模的企业的生产成本相差悬殊,因此平均成本很难确定。

  价格构成的负责程度也使得发改委在价格审查过程中面临种种困难。“现行药品价格中,或多或少地包含了给医院和医生的灰色收入。降低药品价格,压缩了流通中的促销费用,药品往往销量大降。如果按照真实成本核算价格,药品就会因为没有促销空间而失去市场,甚至消失。”

  因此,为了促成科学合理的药品价格形成机制,《意见》一方面将鼓励与支持药物创新,进行新药定价前的药物经济学评价,利用价格杠杆鼓励基本药物的生产经营;另一方面将逐步缩小单独定价药品与统一定价药品之间的价差。

  上述发改委价格司官员指出,按照新医改意见,在药品生产环节,鼓励企业创新,对专利药要进行定价前的药物经济学评价,允许创新药物有较高的区间费用和利润水平,在保护期内保持价格的相对稳定,使企业的创新行为得到回报;抑制低水平建设,实施首仿药价格从优、后上市药品价格从低政策。

  “而在定价方法上,则坚持成本定价与效果定价相结合的原则。一方面继续坚持原来的补偿成本、维护质量的原则,另一方面更多的考虑药物的临床价值,对仿制药定价要对比临床可替代药品的疗效与价格,对新药定价进行药物经济学评价。”

  上述发改委价格司官员还透露,目前内外资企业药品之间的价差在逐步拉大。“虽然部分外资企业生产的原研药品已经过了专利期,但是由于其质量和疗效还有医生偏好的原因,这些原研药价格仍然很高,实际的生产成本也很高,而我国企业生产的药品,大部分为仿制药,与原研药之间的价差很大,实际的出厂价更低。这种情况在实际的招标中和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导致仿制药企业的中标价与外企药品的价格存在巨大的价差,而且趋势是还在加大。”

  因此,在《意见》中,对于原来执行差别定价(单独定价)的专利药和原研药,虽然在定价上还是有所区别,但是以后要逐步缩小差别定价药品与统一定价药品两者之间的价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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