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科胶囊违法广告遭查处

2013-07-01 15:13:05    来源:  作者:

  河北暂停销售济南安志科技开发总公司华科胶囊等26个广告违法药械保健品
  city.12312.gov.cn/article/cityjsxx/cityxjgg/201306/1759761_1.html

  为保障公众的切身利益,确保饮食用药安全,河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决定对近期在全省各级媒体发布频次高、违法情节严重的11个品种的药品、2个品种的医疗器械、13个品种的保健食品在全省范围内实施暂停销售的行政措施。

  产品类别:保健食品
  生产企业(申请人)所属省份:山东省
  生产企业(申请人)名称:济南安志科技开发总公司
  广告中标示产品名称:华科胶囊
  产品名称:华科胶囊(原名:安志牌顽复康胶囊)
  媒体名称:河北少儿科教频道
  播出/刊播次数:24
  播出/刊播总次数:24
  违法原因:表示的功效断言、保证;

  相关链接:涉嫌违法广告:华科胶囊
  >http://www.cqn.com.cn/news/xfpd/qycx/518133.html

    涉嫌违法广告名称:华科胶囊

    属典型利用广告对消费者进行恶意欺诈

    违法表现:

    保健食品广告中有关保健功能、产品功效成份/标志性成分及含量、适宜人群、食用量等的宣传,应当以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说明书内容为准,不得任意改变。

    含有表示产品功效的断言或者保证。

    利用和出现国家机关及其事业单位、医疗机构、学术机构、行业组织的名义和形象,或者以专家、医务人员和消费者的名义和形象为产品功效作证明。

    含有与药品相混淆的用语,直接或者间接地宣传治疗作用,或者借助宣传某些成分的作用明示或者暗示该保健食品具有疾病治疗的作用。

    含有“安全”、“无毒副作用”、“无依赖”等承诺的。

    含有有效率、治愈率、评比、获奖等综合评价内容的。

    保健食品广告必须标明保健食品产品名称、保健食品批准文号、保健食品广告批准文号、保健食品标识、保健食品不适宜人群。

    保健食品广告中必须说明或者标明“本品不能代替药物”的忠告语;电视广告中保健食品标识和忠告语必须始终出现。

    不得以新闻报道等形式发布保健食品广告。

    认定依据:

    《保健食品广告审查暂行规定》

    广告中声称:

    ……采用高活化生物技术,提取超级抗原类物质,研制出全新的肿瘤患者专用产品,华科抗癌胶囊,药理药效分析表明,华科胶囊内含蝎毒、有机硒、天门冬氨酸、萜烯类、黄酮、灵芝多糖、豆甾醇等上百种活性成分,这些成分各自发挥优势,互补增效,从根本上改变了中晚期肿瘤病人的状况。1996年至2001年的5年间,经国内17家省级以上医疗机构临床试验证实,服用华科胶囊的各种中晚期肿瘤患者,一个月后疼痛、咳血、积水等症状明显减轻、消失。服用两个月肿瘤病灶逐渐软化、缩小。4到6个月后,78.6%的患者病灶脱落、消失。与手术,放化疗配合使用,能有效保护病人的脏器功能,消除呕吐、乏力、脱发等毒副反应,清除血液中的残余癌细胞,防止转移,复发。同时确认,华科胶囊抑制肿瘤的综合有效率达到92.06%,并具有消除肿瘤快、清理血液残余癌细胞快、改善症状快、增强免疫力快、抗突变快、安全无毒副作用等六大显著功效……

    ……许永康(患者):上海肿瘤医院有一个医生就给我介绍,他说你吃华科胶囊比较好。我觉得它很好,我说我可以用一下……后来吃了华科胶囊以后,明显的我的病灶就缩小了……又吃了两个月的,我再去检查,结果就没有这个病灶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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