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价收药后面是药贩子的黑色利益

2012-09-13 17:31:04    来源:  作者:

  聊天中记者得知,他们二人来自哈尔滨,刚到乌海不久,会长期负责在乌海市的收药工作,回收的药品哪里都卖,并告诉记者药店不要他们的货,但让记者不用担心销路,他们有专门销售的途径和人员。“我家里头有人专门给我卖货,你放心吧,我不会让东西砸在你们手里,你有就尽管拿过来。”

  李某还提醒记者,不收过期药品:“我要有那两下子(指回收过期药品换新包装出售)就不去贴广告了。”2011年的药品回收价格不多,让记者尽量开2012年生产的药。

  无证经营涉嫌违法

  对于私人收售药品一事,乌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稽查局局长郑娣告诉记者,药品是国家进行特殊管理的一种商品,根据我国《药品管理法》和《药品管理法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除中药材外,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医疗机构必须从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因此,收药者这种“倒卖”药品的行为属违法行为。

  郑娣向记者介绍到,药贩子私自收受药品,首先是扰乱了药品市场的正常经营秩序,其次是使用来源不明的药品存在重大安全隐患。

  据了解,药品的国药准字(GMP认证)和批号(生产日期)是药品质量的两个关键指标,同时药品的储存和运输都有一定的条件和要求,而且针剂类药品的储藏运输要求更为严格,如果因储藏手段或运输过程中操作不当,会引起药品失效。由于药品质量无法凭肉眼辨识,所以药品失效、过期对人体健康存在极大安全隐患。

  “正规的医院、医药批发公司一般都有专门的质检部门对药品质量进行多次抽查,以保证药品安全。而药贩子高价回收的药根本没有任何安全保障。”郑娣告诉记者,正规药店、个体门诊的药品进货渠道都需要经过层层把关,并且销售方需要具备一定的资质,如生产厂家需要向药品经营者提供印有企业公章的药品生产许可证、卫生许可证、营业执照复印件;药品代理人还需出具所代理药品企业法人签名及企业公章的授权委托书。

  整个药品从生产到销售渠道都要做到有据可查,符合法律要求。严禁个人在没有“药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进行无证经营、销售药品,同时对于回收收药人手中药品的正规药品经营者,也会按照“非法渠道购进药品”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对于家中过期、闲置药品的处理,郑娣建议集中存放,避免误食;看病过程中要遵照医嘱或病情需要购买药品,避免造成药物浪费和由此产生的药品质量问题。

  记者从乌海市医疗保险管理服务局了解到,目前乌海市医疗保险卡属于“银联卡”,持卡人可直接使用医保卡在银行将卡内金额取出,无需进行“医保卡套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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