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相对人名称:深圳常安润生门诊部
行政相对人类别: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HLNJ779
法定代表人:惠晨源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深罗卫医罚〔2025〕24号
违法行为类型: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条例(2022修订)第五章第八十二条第二款
违法事实:2025年7月31日,因社会举报我局对深圳常安润生门诊部进行现场检查。现场现场查见罗小平注射治疗单1张、处方笺2张、医嘱治疗单5张、报告单3张、浦兰斯强磁红光治疗同意书1张、浦兰斯光导微波强效消融治疗同意书1张、浦兰斯光导微波强效消融医嘱治疗单1张、门诊收费收据5张,予以复印,现场未查见病历。相关资料中查见为其开展诊疗服务的医生为张能文、护士为黄链链。7、查治疗室(1),无医生护士,查见1台仪器,铭牌名称为:热磁治疗仪,产品编号:D803220203N,注册证编号:苏械注准20192090879。查见1个一次性使用乳胶导尿管。查见1个微波辐射器,备注:微波辐射器与微波治疗仪配套使用,产品编号:R64231200378。现场查见治疗探头,生产许可证号:苏药监械生产许20210210号,注册证编号:苏械注准 2012090879。该机构相关人员在询问时承认黎维欢是张能文的助手,张能文在下班之前,指示罗小平开具处方和治疗单,第二天张能文再对罗小平的处方和治疗单进行确认和签名。该机构2025年10月10日深圳市医师协会出具的过度医疗和医疗欺诈行为认定意见书,认定深圳常安润生门诊部存在过度治疗的行为。经查,该机构涉嫌存在违反诊疗、操作规范和医学伦理,对患者实施不必要的检查、检验或者治疗的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条例(2022修订)第八章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
处罚类别:罚款;警告
处罚内容:建议对深圳常安润生门诊部的上述第一项违法行为处以“罚款286704元(违法所得的6倍)”的行政处罚。建议对深圳常安润生门诊部的上述第二项违法行为处以“警告”的行政处罚。因原行政处罚决定已经执行,在本次的行政处罚决定中应予以折抵。
罚款金额(万元):28.670400:
处罚决定日期:2026-02-28
处罚机关:深圳市罗湖区卫生健康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