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名称:青岛漱玉平民大药房有限公司第十六分店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执行事务合伙人:林巧燕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成立日期:2017-01-25
住所: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杭州路26号巳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青北市监处罚﹝2025﹞843号
处罚类别: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处罚决定日期:2025-10-22
处罚内容:1、警告; 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152.6元(壹佰伍拾贰元陆角) 3、罚款人民币10000元(壹万元)
罚款金额(万元):1.0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0.01526
违法行为类型:《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
违法事实:青岛漱玉平民大药房有限公司第十六分店设有药品销售柜台和货架,在进门右侧处方药销售货架上摆放处方药品。检查时上述药品处于正常销售状态。当事人于2025年2月1日向顾客王沭销售了北京诺华制药有限公司生产批号为X3479的药品缬沙坦胶囊共2盒。经查,当事人无法提供上述涉案批次药品供货商资质、随货同行单和发票等资质材料。当事人向顾客王沭销售涉案批次药品缬沙坦胶囊的价格是89.9元/盒,由此计算得出涉案药品货值金额为:89.9元×2=179.8元;当事人涉案违法所得179.8元-27.2元(折扣)=152.6元;在当事人《药品进货查验记录》中无涉案批次药品的记录。当事人从无药品经营资格单位购进并销售药品、购进药品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违法行为属实。
处罚依据:《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一百三十条
处罚机关:青岛市市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