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增城然生药店因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被查处

来源:广州市增城区市监局2026-07-20 2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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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名称:广州市增城然生药店
行政相对人类别: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83353537014E
法定代表人:卢家欢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穗增市监处罚〔2026〕288号
违法行为类型:药品经营企业违法行为
违法事实:现查明,2026年3月10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的住所进行现场检查,经查阅当事人电脑的药品销售系统发现,其中两笔处方药的销售记录具体如下:1.2026年3月10日9时45分,当事人销售的处方药“双氯芬酸钠缓释胶囊”(易克,国药准字H20066213,批号:2503A017,50mg*24粒/盒)1盒,金额16元;2.当事人于2026年3月10日9时43分销售的处方药“腰痛片”(蜀汉本草,国药准字Z42021179,批号:2406220,18片*14板/盒)1盒,金额25元。当事人无法提供上述两笔处方药销售对应的处方单,构成未按规定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行为。另,2026年2月14日,本局对当事人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行为下达过《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因此,当事人上述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属于拒不改正的行为。
处罚依据:《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药品零售企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造成危害后果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一)未按规定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
处罚类别:罚款
处罚内容:当事人涉嫌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且拒不改正的行为,违反了《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规定:“药品零售企业应当遵守国家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制度,按规定凭处方销售处方药,处方保留不少于五年。”依据《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药品零售企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造成危害后果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一)未按规定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及参考《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办法》第七条规定:“不具备法律、法规、规章及本规定规定的不予行政处罚、减轻行政处罚、从轻行政处罚、从重行政处罚情形的,应当给予一般行政处罚。”鉴于当事人没有从轻、从重的情节,决定给予当事人一般情节,并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如下:罚款20000元。
罚款金额(万元):2.000000
处罚决定日期:2026-06-05
处罚机关:广州市增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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