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相对人名称:乐昌市益康药店
行政相对人类别: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281MA54NP5M52
法定代表人:黄香兰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乐市监处罚〔2026〕10号
违法行为类型:销售超过有效期的药品
违法事实:乐昌市益康药店销售超过有效期的药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九十八条禁止生产(包括配制,下同)、销售、使用假药、劣药。"第三款第(五)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劣药(五)超过有效期的药品;"的规定,构成了销售劣药的违法行为。当事人已售出的过期药品为1盒孟鲁司特钠咀嚼片,共35元;在货架上待售的过期药品为3盒孟鲁司特钠咀嚼片,2盒布洛芬缓释胶囊,共141元。药店货架上陈列的过期药品视为销售的预备与展示环节,故已售出的过期药品与货架上待售的过期药品均计入当事人销售过期药品的违法行为的货值,共计176元。当事人已销售的过期药品为1盒孟鲁司特钠咀嚼片,实际收款35元,孟鲁司特钠咀嚼片进货价为22.79元,故当事人销售过期药品的违法所得为12.21元。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生产、销售劣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生产、批发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违法零售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
处罚类别: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处罚内容:1、没收过期药品:孟鲁司特钠咀嚼片(产品批号:Y007975)3盒、布洛芬缓释胶囊(产品批号:240212)2盒;2、没收违法所得12.21元;3、处罚款人民币10000元。共计罚没款10012.21元。
罚款金额(万元):1.000000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0.001221
处罚决定日期:2026-04-08
处罚机关:乐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