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相对人名称:雷州市庆堂大药房
行政相对人类别: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882MABRHHMX0C
法定代表人:李丹霞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雷市监处罚〔2026〕152号
违法行为类型:《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三款
违法事实:经查,依据投诉举报人提供现场购买视频及执法人员现场查看的收款卡,可确定,收款卡中2026年4月7日中所登记的“人参”,收款金额为3900元(微)即为投诉人所购买的“朝鲜开城特产 高丽人参”。 依据投诉人提供的照片,该产品是铁盒包装,外包装盖子上“朝鲜开城特产 高丽人参 开城人参价工厂制”,侧面标注着“高丽人参,神经衰弱、贫血症、不眠症 健忘症、慢性肠胃症、消化不良症、肝肠病、糖尿病,赤痢、喘息、不妊症,冷症,妇人病,病后衰弱,精力和神气不足、产前产后衰弱,食欲减退,发育期的幼儿营养不足、老人性衰弱、性腺机能弱化、呼吸疾患、泌尿器生殖器疾患、内分泌及新陈代谢疾患等各种疾病的预防和治疗更有功效”。并未发现该药品的标签或者说明书应当注明药品的通用名称、成分、规格、上市许可持有人及其地址、生产企业及其地址、批准文号、产品批号、生产日期、有效期、用法、用量、禁忌、不良反应和注意事项等标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上述“朝鲜开城特产 高丽人参”外标签标注有目的地调节人的生理机能并规定有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故认定为药品。 当事人销售给被投诉人的的“朝鲜开城特产 高丽人参”标签或者说明书应当注明药品的通用名称、成份、规格、上市许可持有人及其地址、生产企业及其地址、批准文号、产品批号、生产日期、有效期、用法、用量、禁忌、不良反应和注意事项等标签。 根据国家药监局综合司关于假药劣药认定有关问题的复函[药监综法函 (2020)431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以下简称《药品管理法》) 颁布实施以来,各地对第一百二十一条“对假药、劣药的处罚决定,应当依法载明药品检验机构的质量检验结论”的适用产生了不同理解。经商全国人大法工委,现函复如下:对假药、劣药的处罚决定,有的无需载明药品检验机构的质量检验结论。根据《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三款第三项至第七项认定为劣药,只需要事实认定,不需要对涉案药品进行检验,处罚决定亦无需载明药品检验机构的质量检验结论。 基于上述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三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劣药:(三)未标明或者更改有效期的药品;(四)未注明或者更改产品批号的药品;(七)其他不符合药品标准的药品。”的规定,当事人销售的上述“朝鲜开城特产 高丽人参”没有注明药品的通用名称、成份、规格、上市许可持有人及其地址、生产企业及其地址、批准文号、产品批号、生产日期、有效期、用法、用量、禁忌、不良反应和注意事项等标签,故认定为劣药。依据投诉人提供的购买的完整视频、微信支付记录、当事人收款记录等证据,故本局认定当事人销售劣药的违法事实成立。并认定当事人销售劣药的违法所得为3900元,货值金额3900元。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
处罚类别:罚款
处罚内容:罚款50000元
罚款金额(万元):2.000000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0.390000
处罚决定日期:2026-07-07
处罚机关:雷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