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播电商经营者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

来源: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2026-01-17 1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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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播电商经营者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2025年12月28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20号公布 自2026年3月20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了加强食品直播电商活动监督管理,督促直播电商经营者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保证食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直播电商经营者依法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的行为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直播电商经营者包括从事食品直播电商活动的直播电商平台经营者、直播间运营者、直播营销人员、直播营销人员服务机构。

第三条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负责组织、指导全国直播电商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直播电商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从事食品直播电商活动,应当遵守国家食品安全和电子商务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诚信自律,接受政府监管和社会监督。

第五条 直播电商平台经营者应当制定平台服务协议和交易规则(以下简称平台规则),建立并实施直播间运营者审查登记、食品安全风险管控、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处置等食品安全管理方面的制度,以及商业宣传、消费者权益保护等食品直播电商活动规范。

第六条 直播电商平台经营者应当要求申请进入平台从事食品直播电商活动的直播间运营者提供其名称(姓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身份证件号码)、实际经营地址、联系方式、行政许可等真实信息,进行核验、登记,建立登记档案,并至少每六个月核验更新一次。

食品生产经营者开设直播间从事食品直播电商活动的,直播电商平台经营者还应当审查其依法取得的食品生产经营许可等经营资质、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等信息。

直播电商平台经营者应当要求直播间运营者在直播营销人员首次进行食品直播前,提供经核验无误的该人员身份信息,对直播间运营者履行核验义务提供技术支持并进行监督。

第七条 直播电商平台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直播营销人员食品安全培训机制,每年对直播营销人员开展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知识的培训;在为首次进行食品直播的直播营销人员提供直播服务前,应当组织开展食品安全方面的培训。直播营销人员不得在接受培训时弄虚作假或者拒不参加培训。

直播电商平台经营者应当每年组织从事食品直播电商活动的直播间运营者、直播营销人员服务机构学习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时通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工作要求。

第八条 直播电商平台经营者应当明确负责食品安全管理的机构,配备与食品交易规模、食品安全风险状况等相适应的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等管理人员,并明确其具体岗位职责,未配备食品安全总监的,食品安全总监职责由直播电商平台经营者指定的食品安全员履行。

直播电商平台经营者主要负责人对本平台食品安全工作全面负责,支持、保障和督促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等管理人员开展直播电商食品安全管理工作,在作出涉及食品安全的重大决策前,应当充分听取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等管理人员的意见和建议。

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等管理人员应当按照岗位职责协助主要负责人做好食品安全管理工作。

第九条 直播电商平台经营者应当结合平台内直播经营的食品类别、食品交易规模、食品安全风险状况等实际情况,制定《食品安全风险管控清单》,明确食品安全风险管控内容与频次,建立健全智能监测、排查调度、快速处置等工作机制。

直播电商平台经营者应当将下列事项列入《食品安全风险管控清单》,作为食品安全风险管控的重点内容:

(一)直播间运营者的主体资质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直播经营的食品是否存在违反本规定第十八条规定的情形;

(三)直播间运营者、直播营销人员是否按照本规定第十九条规定开展食品直播电商活动;

(四)其他需要重点管控的食品安全风险。

第十条 直播电商平台经营者应当根据《食品安全风险管控清单》,通过技术监测、实时巡查等方式加强对食品直播电商活动的风险识别,对发现的食品安全风险隐患,即时向直播间运营者推送风险提示、警示信息,要求直播间运营者即时采取措施消除食品安全风险隐患。

直播电商平台经营者应当根据省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发布的食品安全抽样检验、食品召回等食品安全信息,及时开展针对性的食品安全风险自查,并采取措施消除食品安全风险隐患。

第十一条 直播电商平台经营者的食品安全员应当及时对监测发现的食品安全风险隐患进行排查,发现存在食品安全重大问题的,应当及时报告食品安全总监、主要负责人。

直播电商平台经营者的食品安全总监应当定期汇总分析食品安全员排查发现的食品安全重大问题和共性问题,研究评估直播电商食品安全管理情况,并及时将有关情况向主要负责人报告。

直播电商平台经营者的主要负责人应当自行或者委托相关负责人每月组织召开食品安全调度会议,听取当月直播电商食品安全管理情况的汇报,部署下个月食品安全重点工作,形成《每月食品安全调度会议纪要》。

第十二条 直播电商平台经营者发现直播间运营者、直播营销人员存在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并立即报告所在地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并根据有关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按照平台规则及时采取警示、限制功能、限制流量、暂停直播、限期停播、关闭账号、禁止重新注册账号、列入黑名单等处置措施。

直播电商平台经营者接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关于直播间运营者、直播营销人员食品安全违法情况通报的,应当及时按照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平台规则采取相应的处置措施。

第十三条 直播电商平台经营者应当通过在直播页面显著位置设置按键或者链接标识的方式,开通便捷的食品安全投诉举报功能。直播电商平台经营者接到投诉举报的,应当及时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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