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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裕民药房有限公司销售劣药被查处

来源:中国市场监管2025-11-09 09: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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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案件交办通知书》,证明《案件交办通知书》2.大连市药品检验检测院检验报告(报告书编号:BB20250262)复印件,证明大连市药品检验检测院检验报告(报告书编号:BB20250262)复印件3.药品抽样记录及凭证(药品抽样记录及凭证编号:辽BSY20250189)复印件,证明药品抽样记录及凭证(药品抽样记录及凭证编号:辽BSY20250189)复印件
4.情况说明,证明情况说明
5.现场笔录,证明现场笔录
6.《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证明《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
7.财物清单,证明财物清单
8.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证明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9.当事人《药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药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10.当事人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11.询问笔录,证明询问笔录
12.药品购进企业档案及药品随货同行单,证明药品购进企业档案及药品随货同行单
13.药品标价签,证明药品标价签
14.行政处罚告知书,证明行政处罚告知书
15.送达回证(行政处罚告知书),证明送达回证(行政处罚告知书)

2025年10月10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本案《行政处罚告知书》(甘市监罚告〔2025〕1924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任何陈述或申辩

本局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9修订)》/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生产、销售劣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生产、批发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违法零售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的规定,构成生产、销售劣药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9修订)》/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生产、销售劣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生产、批发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违法零售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9修订)》/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生产、销售假药,或者生产、销售劣药且情节严重的,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百分之三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终身禁止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的拘留。,《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9修订)》/第一百三十七条/第一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在本法规定的处罚幅度内从重处罚:的规定。本局决定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给予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劣药“红花”(生产单位:安徽存真中药饮片有限公司,批号:230601)643克;
2、没收违法所得71.4元,上缴国库。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销售劣药“红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9修订)》/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生产、销售劣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生产、批发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违法零售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
1.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给予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劣药“红花”(生产单位:安徽存真中药饮片有限公司,批号:230601)643克;
2、没收违法所得71.4元,上缴国库。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救济途径和期限)你(单位)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大连市甘井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10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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