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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鸡利君秦岭平价药房非法购进药品被查处

来源:中国市场监管2025-09-18 13: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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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营业执照、药品经营许可证、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证明证明当事人市场主体身份;
2.现场检查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销售一盒“苯磺酸氨氯地平片”,且无法提供随货同行票据。
3.销售小票一张,证明当事人2024年10月7日销售苯磺酸氨氯地平片一盒的事实。
4.对当事人法人代表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将个人赠送药品进行销售的事实;
5.当事人进销货记录2份,证明证明当事人现在销售的“苯磺酸氨氯地平片”进货符合《药品管理法》规定。
6.当事人情况说明一份,证明当事人将个人赠送药品进行销售的事实;

2025年08月21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本案《行政处罚告知书》(金市监罚告〔2025〕90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任何陈述或申辩。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五条“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应当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但是,购进未实施审批管理的中药材除外。”规定,属于未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的违法行为,应当依据《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或者医疗机构未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购进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购进药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的罚款,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货值金额不足五万元的,按五万元计算。”规定处罚。

鉴于当事人首次违法,在案发后能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符合《陕西省药品处罚裁量基准》第六条第(二)、第(四)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适用《规则》第十一条,可以减轻处罚:(二)积极配合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四)违法行为情节轻微,未产生社会危害后果;”规定的可以减轻处罚的情形,经综合考量,决定对当事人减轻处罚。

依据《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五条、第一百二十九条及《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之规定,结合《陕西省药品处罚裁量基准分则》第六条规定的减轻处罚不得低于最低处罚数额的0.1倍,现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决定对当事人减轻处罚如下:
没收违法所得98元,并处罚款5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账户或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金台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金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宝鸡市金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08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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