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市吉康违规生产一次性使用吸痰管被查处
内容简介:扬州市吉康医疗器械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苏药监扬处字〔2025〕5号,违法行为类型:生产不符合强制性标准及经注册的产品技术要求的一次性使用吸痰管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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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6-26 16:13 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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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药监局在2026年5月12日发了《陕西省医疗器械质量公告(2026第2期,总第16期)》,其中标识为扬州市吉康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的一批次一次性使用吸痰管抽检不合格,规格型号:5.33mm(16F)×500mm,生产日期或批号:20241123,综合判定:不合格,不合格项和主要问题:连接牢固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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