短缺药品价格的风险管理操作指引

来源:国家医疗保障局2024-11-28 11: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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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价格风险发现

第十三条【监测预警】国家医疗保障局定期监测国家“两个清单”内短缺易短缺药品价格和配送情况,提取异常价格和异常配送信息,将预警信息下发对应省份医疗保障部门核查处置。

各省级医疗保障部门定期开展辖区内短缺药品价格和配送监测,发现的价格风险信息由本省份医疗保障部门负责核查处置。

第十四条【案件查办】上级部门部署、审计发现、纪检监察移交的短缺易短缺药品异常涨价案情,医疗保障部门第一时间督促纠正不公平价格,引导企业阶段性降价以防止风险延续和外溢;同步配合相关部门调查,跟进纠正后续查实的违规涨价、虚高空间。

主动关切其他部门查办并公开的药品垄断和价格违法案件的执法成果。对于涉及短缺易短缺药品的,主动联系执法单位了解违规涨价的具体情节,督促企业将挂网价重置到实施垄断或价格违法行为前的合理水平。

第十五条【线索处理】国家联动机制牵头单位、成员单位提供,以及地方医疗保障部门正式报告的异常涨价线索,通过全国统一的医保信息平台招采子系统排查首涨省,由其牵头承担资料复核、价格调查、督促整改、追偿损失等责任,涨价品种产地省、采购金额排名靠前省配合。

媒体报道、群众信访等渠道获取的异常涨价线索,具有明确指向,按照首涨省牵头,产地省、采购金额排名靠前省配合的方式处置;无明确指向的,留存备查。

第四章 价格风险应对

第十六条【提醒告诫】短缺易短缺药品存在异常涨价苗头或异常涨价情节轻微、尚未造成明显危害的,省级医疗保障部门指导医药集中采购机构对涉事企业进行提醒告诫,严正表达关切,强调法律和政策后果,引导企业主动规范自身价格行为。

第十七条【函询调查】短缺易短缺药品存在异常涨价现象,不公平价格扩散、侵害患者价格权益、造成医保基金损失等风险较高的,省级医疗保障部门可以通过函询的方式对涨价企业开展书面调查,对照本操作指引第二章“价格风险防范”的有关要求,请企业对涨价原因(必要性)以及涨价要素与最终涨幅的匹配程度(合理性),以及下一步调整价格策略的考虑等进行说明。必要时,函询调查可以公开问询的方式进行。

第十八条【约谈整改】短缺易短缺药品存在异常涨价现象,不公平价格扩散、侵害患者价格权益、造成医保基金损失等风险较高,经函询调查,企业未能充分有效说明涨价必要性、合理性的,省级医疗保障部门正式约谈涨价企业,当面质询涨价原因,督促企业整改。短缺易短缺药品异常涨价幅度巨大,风险外溢速度快的,约谈整改可与函询调查合并进行,或者越过函询调查直接进行约谈整改,必要时可由国家医疗保障部门提级管理,直接正式约谈涨价企业。

企业方面主动承诺限时降低不公平价格,原则上需要将挂网价重置到实施垄断、价格违法等失信行为前的合理水平,或者将挂网价降至同时符合第九条“直通型挂网”条件第1-7项中的任意两项的,可以视作完成整改。

第十九条【信用评价】各省级医疗保障部门针对经多次函询约谈无效、涨价理由缺乏合理性、必要性,推诿拒绝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临时采购但未按要求完成备案或挂网的,未在承诺时限内补交审计报告的,审计报告结论与企业承诺不一致,以及发现提供虚假信息、不履行承诺的,作为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失信事项,首涨省最低按“严重失信”给予信用评级并采取相应约束措施。其他跟进涨价的省份参照首涨省给予信用评级并采取相应约束措施。

对于临床必需确实不可替代的短缺易短缺药品,不宜以暂停挂网予以惩戒的,可公开谴责企业不合理不诚信的涨价行为,并在药品集中带量采购、阳光挂网采购中,基于涨价企业的失信等级采取一定的约束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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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卫健委称保障短缺药品稳定供应
内容简介:从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获悉,近阶段,国家和省级短缺药品供应保障工作会商联动机制各单位以保供稳价为重点,加强制度机制建设,强化政策协同和部门联动,不断提升短缺药品分类分级应对处置能力,切实保障群众用药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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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3-16 14:35 文章
重庆调查短缺药品实际购销价格、供应和使用等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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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05-15 14:35 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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