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药企业防范商业贿赂风险合规指引(征求意见稿)

来源: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2024-10-14 10:08
虚假信息举报: 联系客服

第三章 医药企业商业贿赂风险识别与防范

第一节 学术拜访交流商业贿赂风险

第十一条 本指引所称的学术拜访交流,是指医药代表和医疗器械推广人员向医疗卫生人员开展有关医药产品的学术推广活动。医药企业应当安排本企业的医药代表和医疗器械推广人员从事学术拜访交流工作,销售人员及其他人员不得参与学术拜访交流。

本指引中“医药代表”的定义参照《医药代表管理办法》。

第十二条 医药企业开展学术拜访交流活动,应当注意以下事项:

(一)医药企业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政府指引以及卫生健康部门、医疗卫生机构等关于接待医药代表和医疗器械推广人员的管理规定,规范本企业医药代表和医疗器械推广人员的职责及行为。

(二)医药企业应当根据相关规定为医药代表进行备案并公示信息;医疗卫生机构及其主管部门对拜访人员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医药企业应当督促医药代表和医疗器械推广人员严格遵守医疗卫生机构的规定,在允许的时间和地点开展学术拜访交流活动。

(四)医药代表和医疗器械推广人员可以与医疗卫生人员沟通,提供学术资料、技术咨询,开展学术推广。

第十三条 医药企业开展学术拜访交流活动,应当注意以下行为风险的识别与防范:

(一)禁止医药企业向医药代表和医疗器械推广人员分配销售任务。

(二)禁止医药代表和医疗器械推广人员干预或者影响医疗卫生人员合理使用医药产品。

(三)禁止医药代表和医疗器械推广人员假借拜访名义索取、统计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卫生机构内设科室或医疗卫生机构人员开具的各类医药产品用量信息。

(四)禁止医药代表和医疗器械推广人员以直接或者间接方式给予医疗卫生人员财物或者其他不正当利益,促使其开具医药产品处方或者推荐、使用、采购医药产品。

第二节 接待商业贿赂风险

第十四条 本指引所称的接待,是指医药企业在商务活动中对外部相关人员提供的餐饮等安排。

第十五条 医药企业在商务活动中开展业务接待,应当注意以下事项:

(一)医药企业应当制定制度明确接待的范围和标准等,接待标准应当符合被接待人员适用的各类管理规定。

(二)业务接待中可发生的费用类型应当仅限于合理且适度的餐饮。

(三)建议医药企业保留业务接待的记录。

第十六条 医药企业在商务活动中开展业务接待,应当注意以下行为风险的识别与防范:

(一)关注频次不合理的或者超出商业惯例的业务接待。

(二)避免将业务接待场合安排在名胜景区或者高档奢侈的地点,或者选择与娱乐活动相关联的场所。

(三)禁止向被接待人员的近亲属等无关人员提供业务接待和礼品,或者以接待的名义向该等无关人员输送利益或者支付费用。

(四)禁止在业务接待中提供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

(五)禁止将业务接待费用以会议、培训、调研等其他名义虚列、隐匿。

(六)禁止医药企业通过提供业务接待谋取交易机会或者竞争优势。

第三节 咨询服务商业贿赂风险

第十七条 本指引所称的咨询服务,是指医药企业聘请医疗卫生人员以其专业知识、经验和方法提供专业性服务,并向其支付合理报酬。

第十八条 医药企业聘请医疗卫生人员提供咨询服务,应当注意以下事项:

(一)医药企业聘请医疗卫生人员进行授课、调研等咨询服务应当基于真实、合理、合法的业务需求。

(二)医药企业应当基于专业知识、专业技能、工作经验等客观标准,选择符合业务需求的医疗卫生人员提供咨询服务。

(三)医药企业聘请医疗卫生人员提供咨询服务,应当遵守其所在医疗卫生机构的相关规定。

(四)医药企业应当合理制定医疗卫生人员提供咨询服务的费用标准,建议根据项目规模、服务时长、专业程度等客观条件,并参照有关规定的标准或市场公允价格。

(五)建议医药企业对一定周期内聘用单个医疗卫生人员的次数以及向其支付咨询费用的总额予以合理限定。

(六)医药企业应当如实记录并妥善留存医疗卫生人员的服务记录、服务成果、服务详细内容等,以证明服务行为的真实性、合理性和等价性。

(七)建议医药企业以银行转账方式向医疗卫生人员支付服务费。

第十九条 医药企业聘请医疗卫生人员提供咨询服务,应当注意以下行为风险的识别与防范:

(一)避免以现金或者现金等价物的方式向医疗卫生人员支付服务费。

(二)禁止医药企业通过聘用医疗卫生人员提供相关咨询服务以奖励或者诱导其开具医药产品处方,或者推荐、宣传、采购、使用本企业医药产品。

(三)禁止以咨询服务名义向医疗卫生人员输送不当利益。

登录 | 注册
当前汉字数: 0
wx-*****a41
操作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发布《医药企业防范商业贿赂风险合规指引》的公告,《医药企业防范商业贿赂风险合规指引》已经2024年12月30日市场监管总局第32次局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025-01-16 11:00
商家介入 支持 抢首赞
我要咨询
国家医保局公布2024上半年特别严重失信的医药企业 播放
内容简介:近日,国家医疗保障局正式发布了截至2024年6月30日的医药企业信用评级结果,其中四川倍聚康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等四家巨头企业因触碰红线,被严厉判定为“特别严重”失信,其所有药品及医用耗材的挂网、投标及配送资格被全面叫停。这一雷霆行动,不仅彰显了国家医保局对医药领域失信行为的坚决打击态度,更向全行业发出了震耳欲聋的警示:诚信,是医药企业的立身之本,不容丝毫践踏。 值得注意的是,本次公布的失信名单中不
最新评论:暂无评论
视频时长:02分47秒 视频
吉林长龙药业医药代表涉嫌商业贿赂遭查处
内容简介:安徽省铜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官网通报了吉林长龙药业医药代表涉嫌商业贿赂案。该医药代表被指向用药医生及相关科室提供返点,涉嫌商业贿赂。铜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涉事医药代表处以了10万元的罚款。
最新评论:暂无评论
2024-11-18 11:36 文章
贵州瑜文医疗器械等14企业因商业贿赂被评为失信企业
内容简介:近日贵州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发文《关于贵州瑜文化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等企业失信等级评定的公告》。公布了对14家企业评定失信等级。严重失信企业:贵州瑜文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最新评论:仅仅是被评为还不够,还应当对涉及的企业进行必要经济制裁
2024-11-16 07:21 文章
医药企业防范商业贿赂风险合规指引(征求意见稿) 播放
内容简介:国家版医药企业防范商业贿赂风险合规指引公布了,涉及学术拜访、临床研究等高风险行为2024年10月11日,市场监管总局发布关于征求《医药企业防范商业贿赂风险合规指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意见反馈截止日期为2024年10月20日。 征求意见稿列举了九个具体的活动场景,包括学术拜访交流、接待、咨询服务、外包服务、折扣折让及佣金、捐赠赞助和资助、医疗设备无偿投放、临床研究、零售终端销售,并对每个场
最新评论:暂无评论
视频时长:01分44秒 视频
国家医保局公布2024上半年特别严重失信的医药企业
内容简介:国家医疗保障局医药价格和招标采购指导中心汇总了截至2024年6月30日各省份评级为特别严重和严重失信的医药企业情况,现公告如下。根据医药企业信用评级,可采取提醒告诫、提示风险、披露失信信息,直至限制或中止该企业涉案或全部药品医用耗材挂网、投标或配送资格等处置措施。
最新评论:暂无评论
2024-09-06 12:43 文章
我要提问
药学专业问题解析
去 提 问
粤公网安备 44190002000244号  粤ICP备10223721号-1  资质文件  Copyright © 东莞力联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互联网药品信息备案:粤网药信备字(2025)第01024号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粤)字第04266号
药品交易平台备案:(粤)网药平台备字(2023)0003-001号  医疗器械交易平台备案:(粤)网械平台备字(2019)第00012号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粤B2-20090010  兔灵医药大健康私域直播平台诚招一级代理:查看招商文档
下载APP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