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下达基本药物安徽补充品种部分药品零售指导价格的通知

2010-01-28 10: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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皖价医〔2010〕10号

各市、县物价局:

  为配合我省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保证基本药物安徽农村基层补充药品和基本药物安徽城市社区补充药品正常使用,依据我省在用中标药品临时零售价和邻省价格,并经公示征求意见,我局制定了藿香正气滴丸等基本药物安徽补充部分药品零售指导价格(见附件)。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附件所列药品价格为按通用名制定的我省补充药品零售指导价格,各医疗机构和社会药品零售企业可以自主降价,但不得超过附件价格销售。在此之前各级非营利性医疗机构采购药品,按照规定作价办法确定的零售价,凡高于本通知附件价格的,按本通知规定价格执行;低于本通知规定价格的,仍按原零售价格执行。

  二、国家发展改革委及安徽省物价局此前按照规定权限下文公布的价格,凡标注特定企业生产供应的药品,在国家发展改革委及安徽省物价局重新调整价格前,暂按原规定价格执行。作为基本药物安徽补充药品,其零售价格不得超过本通知附件中同剂型规格品的价格。

  三、本通知附件按最小计量单位公布零售价格的药品,同剂型其他包装数量规格品价格,各医疗机构、药品招标单位和社会药品零售企业按公布的最小计量单位(袋,支)价格乘以实际包装数量计算零售价格,可不必再向省物价局申报。

  四、本通知附件中未列规格,各有关药品生产经营单位应在2010年2月20日前报省物价局重新核定价格,2月20日后,其他仍未公布的剂型和规格价格一律废止。

  五、各地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国家基本药物和安徽补充品种市场购销价格的监测和分析,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同时,加强价格监督检查,对药品生产经营单位超过规定价格销售的,要依法严肃查处。

  本通知价格自2010年2月5日起执行。

  附件:基本药物安徽补充药品部分药品零售指导价格
temp_10012810338218.xls

  二〇一〇年一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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