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仁食品发布JOOMA巴旦木基植物酸奶违法广告案

作者:天津市监局 2020-11-29 14: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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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西青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津青市监执四罚字〔2020〕7号》中,涉及到美仁食品(天津)有限公司在发布的广告中使用医疗用语及谎称取得专利案。

2019年5月28日,美仁食品(天津)有限公司委托北京思涌平面设计有限公司为其开发设计网站及宣传册。2020年3月17日,当事人的官方网站(网址:www。jooma。com)上线测试,于3月19日下线。网站首页宣传推广其产品“JOOMA巴旦木基植物酸奶”。在宣传内容中使用了“打造健康秀发与肌肤生长 强健骨骼 促进心血管循环 降低胆固醇风险 改善肠道菌群”及“运用专利配方与创新技术”宣传语。当事人自述“JOOMA巴旦木基植物酸奶”为普通预包装食品,且配方未取得专利权。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七条 “除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外,禁止其他任何广告涉及疾病治疗功能,并不得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的规定,构成了在非医疗、药品、医疗器械的广告中使用医疗用语的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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