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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崇明区黄卫国口腔诊所使用超效期药品案

作者:上海市市监局 2020-11-22 1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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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药监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沪市监崇处〔2020〕302020001115号》中,涉及到上海市崇明区黄卫国口腔诊所涉嫌使用超过有效期的药品案。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沪市监崇处〔2020〕302020001115号
案件名称:上海市崇明区黄卫国口腔诊所涉嫌使用超过有效期的药品案
违法行为类型:生产(包括配制)、销售、使用超过有效期的药品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黄卫国
被处罚人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组织机构代码):92310230MA1M51ATXC
法定代表人姓名:黄卫国
主要违法事实:当事人上海市崇明区黄卫国口腔诊所自2019年08月13日起,以80元/支的价格对外销售使用上述盐酸肾上腺素注射液2支,实际报损5支,余下3支存放于上海市崇明区黄卫国口腔诊所治疗室,上述盐酸肾上腺素注射液于2019年01月已超过有效期。上述违法行为于2020年8月11日被本局执法人员现场查获,至案发,当事人使用超过有效期的药品货值金额400元,违法所得160元;另查明,当事人购进上述药品时未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
处罚种类和方式:罚款10000元,没收违法所得160元,没收违法物品。
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携带本决定书,将罚款(人民币)一万元整及违法所得(人民币)一佰陆拾元整交至本市建设银行的具体代收机构。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全称):上海市崇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出处罚的决定日期:2020年10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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