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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嘉定区嘉定镇陶颖口腔诊所使用过期医疗器械案

作者:上海市市监局 2020-11-22 14: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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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沪市监嘉处〔2020〕142020000725号》中,涉及到上海市嘉定区嘉定镇陶颖口腔诊所使用过期医疗器械案。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沪市监嘉处〔2020〕142020000725号
案件名称:关于上海市嘉定区嘉定镇陶颖口腔诊所使用过期医疗器械案
违法行为类型:经营、使用未依法注册、无合格证明文件以及过期、失效、淘汰的医疗器械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陶颖
被处罚人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组织机构代码):92310114MA1L47CC3F
法定代表人姓名:陶颖
主要违法事实:2020年7月10日,我局执法人员进行日常检查时,位于嘉定镇南大街162号,店招为“陶颖口腔诊所”的诊所正在经营,该诊所已办理了《营业执照》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在该诊所诊疗室设备柜内查见有“红蜡片”,该批“红蜡片”生产厂家:上海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齿科材料厂,注册证号:沪食药监械(准)字2011第1630738号,采用标准:YY1070-2008,保质期:2年,批号:201501。该批“红蜡片”共4盒,该柜内还存放有其他医疗器械。经查,该诊所购进的上海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齿科材料厂生产的批号为“201501”的“红蜡片”于2017年01月过期,由于该诊所管理不善,未及时处理该批过期“红蜡片”,仍将其继续存放于诊所诊疗室设备柜内以供使用。
处罚种类和方式:罚款(4000元)
行政处罚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第三项,《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第二项,《医疗器械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二项,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要求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携带《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将罚款交至本市银行的具体代收机构。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全称):上海市嘉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出处罚的决定日期:2020年10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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