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金海娜生物擅自变更海娜丝雅丹染发霜配方案

作者:新疆药监局 2020-11-01 1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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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族自治区行政处罚《新药监妆〔2019〕3号》中,新疆金海娜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擅自变更配方生产海娜丝雅丹染发霜(紫红色)遭处罚。

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

(一)擅自变更产品配方的违法行为,你公司在2018年生产的海娜®丝雅丹染发霜(紫红色,批号:180505)添加了1-萘酚,1-萘酚未在你公司生产的海娜®丝雅丹染发霜标签标识中标注。

(二)你公司生产海娜®丝雅丹染发霜(紫红色,批号:180505)共计816盒,销售价格30元到60元不等,其中,召回304盒,销售512盒,销售金额23514.94元。

行政处罚内容及依据:

依照《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二十五条“生产未取得批准文号的特殊用途的化妆品,或者使用化妆品禁用原料和未经批准的化妆品新原料的,没收产品及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3到5倍的罚款,并且可以责令该企业停产或者吊销《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的规定,作出如下处罚决定:1、没收海娜®丝雅丹染发霜(紫红色,批号:180505)304盒;2、没收违法所得23514.94元;3、处货值金额三倍罚款70544.82元;罚没款合计94059.7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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