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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美酷口腔门诊使用过期医疗器械案

作者:上海市药监局 2020-08-08 13: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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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药监局行政处罚案件《沪市监嘉处〔2019〕142019001811号》中,涉及到上海美酷口腔门诊有限公司涉嫌使用过期的医疗器械案。

具体信息如下: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沪市监嘉处〔2019〕142019001811号
案件名称:关于上海美酷口腔门诊有限公司涉嫌使用过期的医疗器械案
违法行为类型:经营、使用未依法注册、无合格证明文件以及过期、失效、淘汰的医疗器械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上海美酷口腔门诊有限公司
被处罚人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组织机构代码):91310114MA1GT1MN2H
法定代表人姓名:许子立
主要违法事实:经查,当事人在上海市嘉定区鹤旋路62号开设了一家口腔诊所,店招名称为:上海美酷口腔门诊部,同时,当事人在该地址办理了《医疗机构职业许可证》,(登记号:PDY********D1522),机构名称:上海美酷口腔门诊部,法定代表人:许子立,地址:上海市嘉定区鹤旋路62号,诊疗科目:(口腔科/医学影像科;X线诊断专业******)。2019年9月17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现场检查,检查时发现诊所药品柜中存放4盒齿科咬合纸双面红(注册证号:沪食药监械(准)字2014第1630420号,生产企业:上海二医张江生物材料有限公司,生产日期:20161008,有效期至20181007),检查时发现上述医疗器械产品均已超有效期。据统计,上述产品货值金额因当事人未能提供相关票据故无法统计。
处罚种类和方式:罚款40000元。
行政处罚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第三项,《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第二项,《医疗器械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二项。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应当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江桥市场监督管理所办理物品没收手续,并携带《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将没收款和罚款交至本市银行的具体代收机构。逾期缴纳罚款的,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全称):上海市嘉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出处罚的决定日期:2019年12月0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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