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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隽雅口腔门诊部使用过期医疗器械案

作者:上海市药监局 2020-08-07 15: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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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市药监局行政处罚案件《沪市监嘉处〔2020〕142019001832号》中,涉及到上海隽雅口腔门诊部有限公司涉嫌使用过期医疗器械案。

具体信息如下: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沪市监嘉处〔2020〕142019001832号
案件名称:上海隽雅口腔门诊部有限公司涉嫌使用过期医疗器械案
违法行为类型:经营、使用未依法注册、无合格证明文件以及过期、失效、淘汰的医疗器械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上海隽雅口腔门诊部有限公司
被处罚人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组织机构代码):91310114MA1GT2QP7A
法定代表人姓名:李华
主要违法事实:使用过期医疗器械(根管充填材料、氢氧化钙根管消毒剂、胶质银止血明胶海绵、医用碘伏消毒棉球、一次性使用手术衣)。
处罚种类和方式:罚款30000元。
行政处罚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第三项,《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第二项,《医疗器械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二项。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携带《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将罚没款交至本市银行的具体代收机构。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全称):上海市嘉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出处罚的决定日期:2020年0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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