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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美乐口腔门诊部无证经营药品案

作者:上海市药监局 2020-08-07 1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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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药监局行政处罚案件《沪市监青处〔2020〕292020000055号》中,涉及到上海美乐口腔门诊部有限公司涉嫌无证经营药品案。

具体信息如下: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沪市监青处〔2020〕292020000055号
案件名称:关于上海美乐口腔门诊部有限公司涉嫌无证经营药品案
违法行为类型: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经营药品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上海美乐口腔门诊部有限公司
被处罚人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组织机构代码):91310118671149586N
法定代表人姓名:周雷平
主要违法事实:当事人在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将C1801202批次盐酸利多卡因注射液销售给嘉定区外冈镇益佰口腔门诊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了无证经营药品的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处罚。
处罚种类和方式:罚款1224元,没收违法所得408元。
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二条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携带本决定书,将罚款人民币一仟陆佰叁拾贰圆整交至本市工商银行或者建设银行的具体代收机构。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全称):上海市青浦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出处罚的决定日期:2020年04月0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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