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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崇明区陈家镇社区中心使用超有效期药品案

作者:上海市药监局 2020-08-06 16: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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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药监局行政处罚案件《沪市监崇处〔2020〕302019008699号》中,涉及到上海市崇明区陈家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涉嫌使用超过有效期的药品案。

具体信息如下: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沪市监崇处〔2020〕302019008699号
案件名称:关于上海市崇明区陈家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涉嫌使用超过有效期的药品案
违法行为类型:生产(包括配制)、销售、使用超过有效期的药品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上海市崇明区陈家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被处罚人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组织机构代码):12310230424937315N
法定代表人姓名:吴亮
主要违法事实:当事人于2014年12月5日以5.6元/盒的进价从上海九州通医药有限公司采购批号为140704的复方甘草口服溶液300盒,2014年12月31日以5.6元/盒的进价从上海雷允上药业有限公司采购批号为140704的复方甘草口服溶液300盒,2014年12月5日至2015年1月4日以5.6元/盒零差价出库上述600盒复方甘草口服溶液,其中587盒在2014年12月11日至2015年1月10日期间用于治疗,余下13盒于2014年12月21日报损,仍存放于药品合格库。当事人于2017年1月18日以1.45元/瓶的进价从上海沪郊医药有限公司采购批号为11916009的注射用头孢曲松钠50瓶,分别于2017年8月22日和2018年8月18日以1.45元/瓶零差价出库上述40瓶注射用头孢曲松钠,剩余10瓶于2017年12月31日报损。已出库的40瓶注射用头孢曲松钠,其中27瓶在2018年8月12日至2018年9月20日期间用于治疗,13瓶应于2018年9月30日报损,但实际报损11瓶。因工作人员疏忽,2瓶遗留药品合格库。2019年12月11日,我局执法人员至上海市崇明区陈家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监督检查,现场在该单位药库的合格区内查见上述“复甘草口服溶液”(国药准字H31020828,规格:10ml*10包/盒,产品批号:140704,有效期至2017/01/01)13盒、“注射用头孢曲松钠”(国药准字H20023583,规格:1.0g,产品批号:11916009,有效期至2018.10)2瓶,上述药品均已超过有效期。至案发,当事人使用超过有效期药品的货值金额为75.70元,无违法所得。
处罚种类和方式:罚款10000元,没收违法物品。
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携带本决定书,将罚款一万 元交至本市工商银行或者建设银行的具体代收机构。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我局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全称):上海市崇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出处罚的决定日期:2020年04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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