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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崇明区传染病医院涉嫌使用过期医疗器械案

作者:上海市药监局 2020-08-06 16: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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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药监局行政处罚案件《沪市监崇处〔2020〕302020000272号》中,涉及到上海市崇明区传染病医院涉嫌使用过期的医疗器械案。

具体信息如下: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沪市监崇处〔2020〕302020000272号
案件名称:上海市崇明区传染病医院涉嫌使用过期的医疗器械案
违法行为类型:经营、使用未依法注册、无合格证明文件以及过期、失效、淘汰的医疗器械。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上海市崇明区传染病医院
被处罚人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组织机构代码):12310230425065555X
法定代表人姓名:龚飞
主要违法事实:经查明,当事人上海市崇明区传染病医院于2017年3月16日以0.45元/片的价格从上海毅良工贸有限公司购入医疗器械医用脱脂纱布制品(规格:7.5*7.5-8,包装数:100片,批号:161105,有效期181104)6000片,用于擦拭病人使用过后的体温计。上述医疗器械剩余5包(500片)存放于当事人位于上海市崇明区城桥镇利民路518号的耗材发放室,已超过有效期,且未标明不再使用。2020年4月13日被本局查获,至案发,当事人使用过期的医疗器械的货值金额为225元。
处罚种类和方式:罚款(20000元),没收违法物品。
行政处罚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第三项,《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第二项,《医疗器械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二项。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携带本决定书,将罚款贰万元交至本市建设银行的具体代收机构。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本局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于收到决定书之日起履行没收过期的医疗器械:医用脱脂纱布制品5包(规格:7.5*7.5-8,包装数:100片,批号:161105,有效期181104)的行政处罚。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全称):上海市崇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出处罚的决定日期:2020年07月0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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