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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健华康生物科技发布豆溶通牌鹰嘴纳豆粒违法广告案

作者:天津市河北区市督局 2020-07-26 13: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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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河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津市监北鸿罚〔2020〕35号》中,涉及到中健华康生物科技(天津)有限公司发布广告涉及疾病治疗功能案。

2019年12月10日我局接到举报人举报中健华康生物科技(天津)有限公司在阿里巴巴平台发布虚假广告。经执法人员调查取证,当事人在阿里巴巴平台经营“豆溶通”牌鹰嘴纳豆粒时涉嫌发布涉及疾病治疗功能的广告。

当事人在阿里巴巴平台开设了店铺,共三个链接出售不同包装的“豆溶通”牌鹰嘴纳豆粒产品。当事人在商品广告宣传中使用了“鹰嘴纳豆在心脑血管疾病治疗方面有着非常重要的作用”、“清除血液垃圾”、“助您掌控血液健康”、“溶解血液垃圾+防止中风偏瘫+调节高血脂+降低血液粘稠度”等涉及疾病治疗功能的内容。当事人还在商品标题中使用了“豆融通纳豆鹰嘴纳豆粒纳豆提取物 纳豆激酶活力>12000u/g一件代发”的字样。

当事人出售的“豆溶通”牌鹰嘴纳豆粒属于食品。当事人发布广告涉及疾病治疗功能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七条 “除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外,禁止其他任何广告涉及疾病治疗功能,并不得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 的相关规定。构成了除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外,发布广告涉及疾病治疗功能的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二)违反本法第十七条规定,在广告中涉及疾病治疗功能,以及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的”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对当事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处广告费用一倍的罚款1378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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