兔灵医药 → 曝光台 → 企业曝光 → 天津市同润堂大药房第八十三店销售不合规口罩案

天津市同润堂大药房第八十三店销售不合规口罩案

作者:天津市红桥区市监局 2020-07-26 13:28
虚假信息举报: 联系客服

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典型违法案件曝光专栏中,涉及到天津市同润堂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第八十三店销售伪造厂名、产品标识不符合规定的口罩且在销售过程中违反明码标价规定。

具体信息如下:

案件名称:天津市同润堂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第八十三店销售伪造厂名、产品标识不符合规定的口罩且在销售过程中违反明码标价规定案
市场主体(当事人)名称:天津市同润堂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第八十三店
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06MA0692X58P
法定代表人名称:贾慧
处罚决定书文号:津市监红罚〔2020〕27号
主要违法事实:当事人销售未标明厂址和生产日期的口罩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和第四项“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必须真实,并符合下列要求:……(二)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四)限期使用的产品,应当在显著位置清晰地标明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和第三十六条“销售者销售的产品的标识应当符合本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的规定。当事人销售的漂安一次性使用口罩未标明价格且未注明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计价单位等有关情况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经营者销售、收购商品和提供服务,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注明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计价单位、价格或者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经营者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的规定。
处罚种类:1、没收违法所得45元;2、罚款5345元。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五条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国质检法【2011】83号)第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天津市红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2020/3/4

(登录 | 注册)
当前汉字数: 0
我要咨询
我要提问
药学专业问题解析
去 提 问
粤公网安备 44190002000244号  粤ICP备10223721号-1  资质文件  Copyright © 东莞力联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互联网药品信息备案:粤网药信备字(2025)第01024号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粤)字第04266号
药品交易平台备案:(粤)网药平台备字(2023)0003-001号  医疗器械交易平台备案:(粤)网械平台备字(2019)第00012号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粤B2-20090010  兔灵医药大健康私域直播平台诚招一级代理:查看招商文档
下载APP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