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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超美口腔门诊部使用过期医疗器械案

作者:上海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2020-07-25 15: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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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案件信息中,涉及到上海超美口腔门诊部有限公司使用过期医疗器械案。

具体信息如下: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沪市监宝处〔2020〕132019002186号
案件名称:上海超美口腔门诊部有限公司使用过期医疗器械案
违法行为类型:经营、使用未依法注册、无合格证明文件以及过期、失效、淘汰的医疗器械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上海超美口腔门诊部有限公司
被处罚人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组织机构代码):91310113794473554T
法定代表人姓名:熊洪金
主要违法事实:2019年11月28日,当事人在上海市宝山区环镇北路721号二层口腔门诊部内,使用的医疗器械中有3盒三类医疗器械GAPADENT?牙胶尖,生产日期分别为160120、160410、160606,有效期3年;1盒一类医疗器械GAPADENT?吸潮纸尖,生产日期为160901,有效期3年;1瓶二类医疗器械Gluma?脱敏剂,生产日期201512,使用期限:3年,均已超过有效期,且未与其他使用的医疗器械区分存放。经查,当事人上述违法使用的医疗器械货值金额共计人民币247.4元。
处罚种类和方式:罚款(30000元)
行政处罚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第三项,《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第二项,《医疗器械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二项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至本局罗泾市场监督管理所(宝山区沪太路8885号)办理物品没收手续。 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携带本决定书,将罚款交至本市工商银行或者建设银行的具体代收机构。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本局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全称):上海市宝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出处罚的决定日期:2020年0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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