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拳出击整顿互联网医疗与药品信息网站

2009-07-22 16: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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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应当明确本部门负责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管理的处室,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订具体的管理办法和工作制度,加强本行政区域内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管理的受理、审核、复核和日常监管工作。各地应当将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管理工作的办事指南在部门网站上登载,并推进该项工作的在线受理、审核等。

  三、卫生部制定统一的《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审核同意书》、《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复核同意书》等文书格式和编号原则。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应当每半年将核发的审核复核同意书情况和具体名单向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备案。

  四、近期,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将联合有关部门开展全国互联网医疗保健和药品信息服务专项整治行动,各地要按照通知的要求,牵头协调此项工作,按照任务分工,会同其他部门共同做好专项整治行动的各项工作。各地要充分利用本次专项整治行动,重点加强对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中涉性内容的审核和监管,对未经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审核同意擅自提供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的,要严格补办审核手续,对符合规定的,核发审核同意书;对已经审核同意但不符合《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的,应当在其整改合格后重新核发复核同意书。在专项整治行动期间,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暂停新办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的审核工作。

  五、卫生部办公厅、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政策法规与监督司负责全国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管理工作的具体指导、管理和协调工作。各地在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管理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可向相关部门反馈。

  特此通知。

  卫生部办公厅新闻办公室联系人:杨金瑞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政策法规与监督司监督处联系人:张峘宇

  附件:1.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审核复核同意书编号原则

  2.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管理文书格式

  二〇〇九年七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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