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闹”并非解决医疗事故的良方

2009-06-25 12: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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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医闹事件”频发背后:谁都不应该成为弱者

  前几年,“医疗事故”一时成为社会热点,由于信息不对称及程序设置不合理等原因,许多事故责任被院方推卸,患者权益得不到保护。

  近几年,“医闹事件”开始频发。许多患者宁可选择到医院“闹事”、“搞臭医院”,用这种极端的方式,获得快捷的赔偿。

  患者与医院,弱势与强势,似乎一夜间调换了一个位置。“医患纠纷”这一难题,在过去10年间,出现了一个分界线。

  此次南平的纠纷,究竟是不是有职业医闹参与其中,还有待相关部门的调查。但我们有理由相信,“法定责任”是我们每个公民应该追求的法治精神。

  当年关于“医疗事故”的社会广泛参与,最终促成了国务院修改《医疗事故管理条例》,理清了事故认定机构,规范了事故处理程序,提高了赔偿标准线,“医疗事故”这一社会热点成为社会平常事。

  应当承认,在医疗纠纷中,患者一方往往成为弱者。但是,在法治社会,弱者也应当用合法的渠道去表达自己的诉求。不管怎样,用“医闹”等既不明智更不合法的手段解决纠纷,只会让“纠纷”升级。

  我们有理由认为,是到了认真研究解决“医闹事件”的时候,我们也有理由相信,我们有关方面有能力有智慧解决这一难题。毕竟,在现代法治社会中,哪一方,都不应该成为弱者!

  链接:分析“医闹”出现的5大因素

  一是很多患者送到医院时,已经处于危险期,这时患者出现意外,其家属就会认为是医疗事故,而医院会认为自身的操作没有过失,在达不成赔偿协议的时候,患者就会采用过激行为为医院施加压力,以达到赔偿目的。

  二是医疗事故鉴定复杂。

  三是有些医疗机构在进行诊疗时,操作确实存在不合格现象。

  四是正当赔偿手续非常复杂。

  五是利益驱使,这也是“医闹团体”出现的主要原因。

  医患“利用中介”互伤何时了?

  笔者很容易能想到“医闹”成其为一种职业的直接原因,医患矛盾中双方博弈能力的不均等,出现争执后患者常处于非常弱势的境地:一方面是信息的不对称,患者虽感觉治疗有问题,但很难掌握证据,医院永远处于主动方;一方面是患者面对的常常不是一个医生或一个科室,而是一家财大气粗的医院,难以进行平等的对话;还有就是,虽然有看似中立的医疗仲裁委员会、事故鉴定委员会、医学会等等,可由于利益关系这些部门与医院走得非常近,很难作出公正的裁决。

  除此,“医闹”职业中还带着一种患者与医院在关系对立中互相伤害的意味。医院和医生为了追逐利益利用医托、医药代表等中介,抬高了患者的医疗成本,加剧了看病难——当患者在就医中感觉受到医院伤害后,就会撕破脸皮不惜也使用“中介”,以纠集“医闹”的方式对医院进行伤害,在宣泄性的“医闹”中获得一种心理补偿。从“医托”到“医闹”,其中隐含着一种冤冤相报、非理性的医患互相伤害,两者的联系是非线性的。

  从这个角度看,医院和医生不要为利用医托、医药代表这些“中介”获得那点利润而庆幸,医方能利用中介牟利,医患关系在“中介”的隔离中破坏后,作为“理性经济人”的中介同样会被患者所利用。其实,患者并不会从“医闹”中获得什么利益,医院的赔偿最终还会转嫁到其他患者的医疗成本中。□三秦

  名词解释:医闹

  医闹是指受雇于医疗纠纷的患者方,与患者家属一起,采取在医院设灵堂、打砸财物、设置障碍阻挡患者就医,或者殴打医务人员、跟随医务人员,或者在诊室、医师办公室、领导办公室内滞留等等,以严重妨碍医疗秩序、扩大事态、给医院造成负面影响的形式给医院施加压力,从中牟利,并以此作为谋生的手段的人。

  职业医闹与患者家属要求赔偿有很明显的区别,只要他们打听到医疗事故的消息,行动很迅速,也是有组织、有规模的进行牟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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