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目标价格水平如何确定

2009-06-12 10: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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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曹建军教授表示,应该从现在开始到最后,要做一个明确的规定,制定每年的目标水平,严格按目标来进行。比如说,今年的目标水平是要降到一定的水平,明年降到一定的位置,都要有一个公开的政策。而政策一旦体现了,降缓就会达到目标。

  其实,价格是个双刃剑,价格政策也是一个双刃剑。在维护患者利益的同时,随时都有可能对整个产业界造成影响,对医疗服务行业造成影响。但是,产业要发展,医疗服务行业需要正常运转,政策就要兼顾各方各面,要平衡这一切。所以说,它一定是一个逐步过渡的过程。价格政策需要提出来,提出一个正确水平,而非理论水平,从现有水平出发来朝着理论目标水平逐步的过渡。

  目标价格水平不仅具有长远性还有地区性

  群众承受能力确定目标价格水平需要一步步实施,通过每个时期慢慢的过渡到理想状态,具有它的长远性,同样它也具有地区性。每个地区的情况不同,各地的发展水平、人民的生活情况的差异很大。在中国,共有三十四个省级行政单位,二十三个省,五个自治区,四个直辖市和二个特别行政区,每个省市之间都存在差距,每个地方的情况更是不同,这样的情况下,就需要有协调政策。

  而协调有其自身的协调原则。在目前政策、制度未明朗的情况下,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各自都在争执自己的理。是什么原因导致会有如此大的争执?

  曹建军教授的观点是,由于不同的人对价格形成机制的认识不同。如果大家都认识到,一种总体上来说是以成本为基础的市场定价原则,并且按照那个机制去做,那么,从现有的市场价格出发,做到“市场在哪里,就按哪里的价格去做”。按照这种方式实施下去,价格一定是销地市场价格,而不是产地价格。

  另外,可以建立有效的地区药品价格协调制度。当各地政府间自主协调政府定价,在矛盾较大难以有效协调时,由上级价格管理部门主持协调。同时还要确立以销地市场价格为导向的价格协调基本原则。

  的确,以目前这样的情况,很多政策要一时间达成是不可能的,而且地方差异又会造成种种问题。目标价格水平,它的制定、它的执行,当中还有很多东西需要进行探讨,这样才能确保这样一个以群众为基础的价格水平更好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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