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零售药品要明码标价

2008-06-16 1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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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讯 (记者王广永 通讯员麦景章)昨日记者从南海区物价局获悉,为了加强区内零售药品市场价格的监管力度,规范药品销售价格,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南海区物价局下发《关于加强零售药品价格管理工作的通知》,要求各药品零售单位,必须对所售药品实行明码标价,特别针对西药的零售价格作出规定,要求其零售价不得超过国家实行最高限价。

  南海区物价局相关负责人称,各零售药店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发改委和省物价局公布的最高零售价格,如有违反,南海区物价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的有关规定对其进行严肃的查处,若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据悉,想了解国家发改委和省物价局公布的西药最高零售价格,可登录《广东省药品价格管理平台》注册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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