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县级公立医疗机构“三统一”药品使用和药款统一结算工作的通知

2012-09-11 17: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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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要在其服务场所显著位置对全部药品价格和物价部门的监督电话进行公示,必须坚决实行零差率销售。

  (六)医疗机构对配送的药品与合同或质量不符的,有权拒绝接受。要严格审核药品采购发票,禁止标外采购、违价采购或从非规定渠道采购药品,不得进行“二次议价”。若认为药品价格不合理,应向省药品“三统一”办公室书面反映,并提供相应佐证材料。

  (七)对于临床确实需要(包括抢救危重病人、特殊人群、特殊病种、医学科研项目等)的目录外药品,按照省卫生厅《关于做好2011年全省县级及以上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目录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陕卫药发〔2011〕322号)有关规定,实行备案采购。目录内未中标的药品,由各县区组织制定补充采购目录。从2008年药品集中采购结果中采购,实行统一配送,零差率销售,目录总量不超过医院实际采购品种的15%。

  三、积极落实药款统一结算工作。各市、县(区)卫生局要加强对药品采购与结算管理中心的监管,配合财政部门做好基层和县级医疗机构药款结算与支付工作。按照省卫生厅、省财政厅印发的《陕西省医疗卫生机构“三统一”药品以县为单位货款结算暂行管理办法》(陕政办发〔2011〕428号)等有关规定,以县为单位,集中归集、划转支付药品采购货款。依据采购合同约定的时限和额度,从交货验收到付款最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遇法定节假日可以顺延)。

  四、加强督查,开展考核评估工作。各市(区)卫生局要加大对县级公立医疗机构“三统一”药品使用和药款统一结算工作的督导检查,定期通报检查结果。结合省卫生厅即将印发的全省县级公立医疗机构“三统一”药品使用和药款统一结算工作考核指导意见,制定切实可行的考核办法与标准,确保工作得到落实。

二〇一二年九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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