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原则

2008-08-26 12:31:11    来源:  作者:

  二、病情紧急性原则。由于病情危重,医师在紧急状态下能够达到的注意程度与一般情形下的注意程度具有本质的区别。病情紧急性原则相对其他原则具有强烈的排他性,是鉴定时的首选原则。医师以保证患者生命权为最主要目的时,有时即使出现差错,也应考虑免责。这里需要注意的是,医师因门诊量大,诊疗时间短暂而造成误诊误治,不能作为紧急性因素看待,否则将成为医师不负责任的借口,也不利于医疗制度的改革。另外,目前一些基层医院,因经济利益驱使,将一些本不该由其施行的治疗措施,进行试验性治疗并造成不良后果者,不能免责。因为此时医务人员未履行转医义务。

  三、医学技术有限性原则。该原则具体表现在两个方面:

  1、医师裁量权原则。由于现代医学还处于经验医学阶段,在医疗活动中有许多不确定性问题和尚未解决的问题,那么就应该允许医师依据某种学说、或理论、或自己的经验,在临床治疗时,对采用的方法和措施有一定程度的自由裁量权。判断医师是否有过失时,一定要充分考虑医师的裁量权。忽视和限制医师的自由裁量权,可能会影响医学发展。需要注意的是,医师使用其裁量权时必须兼顾患者知情同意权。

  2、医疗尝试原则,主要是指对罕见疾病或已知疾病的未知领域进行以挽救生命为目的的医疗尝试和试验性治疗。这里所说的未知,与并发症的可预见性不同。在鉴定时,对临床上确实难以预见的并发症可以免责;而对可以预见,但却未能预见者,或预见了但未采取补救措施者,就不能免责。采用医疗尝试或试验性治疗均需患者知情同意。医师在从事试验性治疗时,还需履行对病人损害甚微和防护措施周全之注意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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