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诉讼中患者也要有证据意识

2008-08-18 19:50:51    来源:  作者:

  于2002年4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明确规定,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将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为什么患者告医院,被告的医院要拿出证明自己清白无辜的证据?医疗诉讼“举证责任倒置”是在怎样的情况下出台的?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一庭参与规定起草的有关人士告诉记者,之所以在医疗诉讼上,高法采取特殊的举证责任分配方式,是根据民事诉讼法中的司法解释和实体法的立法精神和宗旨而得的。现行民事诉讼法只有“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规定,缺少操作性强的具体制度,此次出台的规定是对民事诉讼法的具体解释。

  法官们说,高法此次出台的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规定,是根据医疗纠纷中,医患双方当事人接触并提供证据的难易程度而确定的。在这一点上,由医院提供患者病历、手术纪录、检查结果和诊断过程,更为简单直接,也较为容易。

  医疗诉讼“举证责任倒置”也是考虑双方当事人的举证能力而制定的。最高人民法院在制定这一规定时,同时考虑了医学的复杂性和专业性。在医院就诊过程中,即使是患者亲身经历了就诊和手术过程,但没有医学专门知识手段,也无法举证。

  基于以上三点,最高人民法院的民事审判部门总结了多年在审判中的经验,促成了医疗诉讼“举证责任倒置”规定的出台。

  最高人民法院有关人士强调,在医疗诉讼中“举证责任倒置”后,患者并不是什么证据都不需要提供。当事人之一的患者并不能高枕无忧,也要有强烈的证据意识和风险意识。

  有关人士说,医疗诉讼“举证责任倒置”后,并不是患者只需跑到医院说一声:“我告你!”或者只需向法院递上诉讼请求,就可以一切听凭医院举证或完事大吉的。在医疗侵权案件中,要涉及四大要件:侵权行为、被告方过错、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及损害后果。举证责任倒置后,医院要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方面提出证据,患者要就侵权行为和损害后果提出证据。也就是说,举证责任倒置后,医院要向法院提供两个要件的证据,而患者也要向法院提供一定的证据,证明自己确实在那家医院就诊或手术过,而医院对自己权益造成了损害。

  有关人士举例说,如果患者起诉由于医院的过失,自己在手术后从正常人变成了残疾人,患者要证明自己以前是一个具备工作和生活能力的正常人。

  高法有关人士还说,随着庭审的展开进行,诉讼过程中也会不断进行举证责任转换,如医院举出了充分的证据证明自己清白,而此时就要求患者提供反驳的证据,拿不出证据就可能面临着败诉。所以,在与医院打官司前,患方先要把有关的司法解释认真看上几遍,也要积极主动地寻找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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